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男,62岁。

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略)事务所(略)。

被告潘某某,女,58岁。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一案,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潘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钟勤勇,被告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4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3月19日举行了典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后因生活琐事被告提出分手,开始分居,无奈起诉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开庭辩称,同意离婚,但无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婚姻关系。2、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土地情况。

被告潘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6年证明一份,2、庭审中证人李某某证言一份,证明争议的宅基地为被告的儿子耿波购买。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系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对证据2本身无异议,但认为系原告偷走的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有异议,认为虚假。

经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出证机关合法,虽被告提出本人未到场的异议,但被告庭审中认可在典礼仪式上证婚人宣读了该证件,因结婚证系双方自愿结婚的凭证,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原、被告为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证据2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2不能客观反映被告主张的目的,不作为被告抗辩理由成立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质证,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于2000年4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农历3月19日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双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期的2006年原、被告以x元的价格购得李某长位于城关东街宅基一处,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变更登记手续。后被告潘某某在该宅基上建造房屋。因感情不和,原告袁某某起诉来院,主张离婚,被告潘某某同意离婚。就上述宅基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原告袁某某称由其出资x元,被告潘某某出资5000元购得;被告潘某某称系其子出资购得,与原告袁某某无关,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被告称两人同去付的款,当时未出具手续,由李某长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但被告潘某某提供的证人李某某当庭证实出具有证明一份,且该证明系其代笔书写,李某长本人并未签字。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该争议的土地市场价值x元。原告袁某某要求被告潘某某支付其出资的x元。

本院认为,和谐美好的婚姻关系依靠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经营。本案中原告袁某某主张离婚,被告潘某某同意离婚,系其夫妻自愿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争议的土地问题,因该宗土地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去购得,就出资问题产生争议,被告潘某某未提供系其子购得的有力证据,故依法视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基于现该宗土地的市场价值,原告袁某某主张分割取得x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购得的争议土地由被告潘某某享有使用权,就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的完全取得,由被告潘某某一次性补偿原告袁某某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法院指定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席爱珍

审判员张成永

审判员姜志霞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