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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重庆拓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拓林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江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山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拓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汉族,1985年6月8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江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谌智勇,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重庆拓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拓林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江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山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8)中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6月28日,甲方江山物业公司与乙方拓林电力公司签订《高压线路搬迁合同书》。约定:遵照合同法,本着相互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通过认真协商并约定双方应履行之承诺和责任。甲方将重庆市南岸区黄某垭南山路X号的“江山.天池林海”高压线路搬迁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工程范围及内容为:改道搬迁10KV线路和35KV高压线路,按重庆市南岸区驰骋电力设计所2002年设计图纸设计内容施工。工程搬迁手续办理及开工、完工时间:(一)本工程高压线路搬迁涉及市电力公司、市规划局的审批和规划手续由乙方负责代办。代办时限要求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二)合同签订后待市电力公司中调确定停电时间后即开工。(三)总工期92天(含通电工期2天)。工程总造价为240万元,若实际工作与本合同内容、施工图及包干预算书内容不符时做增减调整,双方协商解决。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总造价含通电前一切费用。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项的50%计120万元;杆塔完工经甲、乙双方组织工程验收并在调度通知停电前5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余款。乙方负责向市电力公司、市规划局申请办理“江山.天池林海”高压线路搬迁工程手续,并在约定的时限内获得市电力公司和市规划局的的效批准文件;按约定实施搬迁,完工后移交电力部门管理。乙方不能按期取得搬迁审批手续和按期完成工程任务,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延期支付或拒付工程款,并向甲方支付合总额20%的违约金;乙方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损害,应负责全部损失、损害赔偿;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余款,向乙方支付未付金额20%的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高压线路的拆除和新立具体内容。

合同签订后,江山物业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向拓林电力公司支付了工程预付款120万元,拓林电力公司向江山物业公司出具了发票。其后,由于拓林电力公司在办理高压线路搬迁审批手续过程中因重庆市电力公司暂停办理高压线路搬迁审批,导致其未能办理以上电力线路搬迁审批手续。

2007年12月11日,甲方江山物业公司与乙方拓林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甲、乙双方曾于2007年6月28日签订《高压线路搬迁合同书》,鉴于乙方未能依照合同书的约定期限办理高压线路搬迁工程手续的情况,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07年6月28日双方签订的《高压线路搬迁合同书》。二、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120万元,乙方须于2007年12月20日以前将该笔工程款120万元及其利息x元,合计人民币x元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三、乙方须继续协助并提供为甲方办理“江山.天池林海旅游会议中心”项目高压线路搬迁工程手续的必要资料。在该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优先考虑在同等条件下将该工程承包给乙方。四、如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第二条之约定于2007年12月20日以前向甲方付清款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的5%违约金。该协议签订后,拓林电力公司于2008年1月9日、1月30日、4月11日、5月15日分五次向江山物业公司共退还了10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之不能实际履行与合同之无效是两个有联系但却不相同的法律问题。江山物业公司与拓林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后,拓林电力公司按合同约定之委托办理高压线路迁移的审批手续,但因电力部门暂停办理迁移审批而导致双方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但此并不导致双方合同无效。由于双方签订的《高压线路搬迁合同书》不能实际履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不再履行《高压线路搬迁合同书》,并约定了拓林电力公司归还江山物业公司已付款项、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该《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按双方约定,拓林电力公司应退还江山物业公司预付工程款120万元并支付利息x元,现拓林电力公司忆归还工程款108万元,尚欠未退工程款12万元及双方结算的利息x元,合计x元,此款,拓林电力公司应当向江山物业公司支付。由于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拓林电力公司应付款项(包括利息)进行了结算,拓林电力公司未按期还款构成逾期付款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江山物业公司因其与拓林电力公司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自愿降低并调整为要求拓林电力公司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二点一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重庆拓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尚欠重庆江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利息x元,合计人民币x元。此款,由重庆拓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重庆江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二、重庆拓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对前项所列欠款x元,从2007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标准向重庆江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随本付清。案件受理费3377元,由重庆拓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拓林电力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称:江山物业公司在签订该合同前就知晓电力部门已经停止办理迁移审批手续,还和拓林电力公司签订一个不能实际履行的合同,缔约过失的责任在江山物业公司。该合同书不顾审批机关的有关规定,超越审批机关的职能职权按自已的想象订立条款,应是无效合同。拓林电力公司知晓不能办理迁移审批手续后,即向江山物业公司送达了《还款协议书》,江山物业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还进行了实际履行,就视为江山物业公司同意该计划,故《还款协议书》应认定。《补充协议》主体不适格,无拓林电力公司的公章,应为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对《高压线路搬迁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的认定。改判拓林电力公司返还江山物业公司12万元。

江山物业公司答辩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拓林电力公司是专业的电力搬迁单位,所以才与其合作,当时并不知晓不能办理。江山公司不认可还款计划书。双方应按《补充协议》执行,且该协议有双方经办人签章和公章。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江山物业公司与拓林电力公司之间签订的《高压线路搬迁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拓林电力公司在按约定代办高压线路迁移的审批手续时,因电力部门暂停办理迁移审批而导致双方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但此并不导致双方合同无效。在该《高压线路搬迁合同书》不能实际履行,且江山物业公司已支付120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高压线路搬迁合同书》,并对归还江山物业公司的已付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该《补充协议》也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拓林电力公司关于双方应按其向江山物业公司送达的《还款计划书》履行的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江山物业公司认可该《还款计划书》,本院对拓林电力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拓林电力公司关于《补充协议》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对拓林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7元,由重庆拓林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肖某

代理审判员于利

代理审判员申威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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