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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9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0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增明、张曙光、张杰(三人另案处理)到王店乡龙都温泉浴池洗澡时违反浴池规定,在男女同浴的泳池内赤身裸体,浴池经理杜赵山劝阻四人,四人不听劝阻,张曙光用搓斗照杜赵山头上砸了一下,后四人离开时因不结帐与龙都温泉浴池老板娘于秀兰发生争吵,四人扬言来就是找事哩,什么时候叫你们关门你们就什么时候关门。被人劝开后四人离开龙都温泉浴池。十分钟后,四人在杨庄村民白雪凤的带领下又回到龙都温泉浴池,白雪凤进门后问你们经理在哪,张增明看到胡广东在浴池门口西边打电话说“就是他”,到胡广东跟前将胡广东打倒,当晚,四人上前对胡广东拳打脚踢,张曙光用砖头将胡广东的头部砸伤。经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广东的伤情为轻伤。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没有打人,我只是跟着去了。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增明、张曙光、张杰(三人另案处理)到王店乡龙都温泉浴池洗澡时违反浴池规定,在男女同浴的泳池内赤身裸体,浴池经理杜赵山劝阻四人,四人不听劝阻,张曙光用搓斗照杜赵山头上砸了一下,后四人离开时因不结帐与龙都温泉浴池老板娘于秀兰发生争吵,四人扬言来就是找事哩,什么时候叫你们关门你们就什么时候关门。被人劝开后四人离开龙都温泉浴池。十分钟后,四人在杨庄村民白雪凤的带领下又回到龙都温泉浴池,白XX进门后问你们经理在哪,张增明看到胡XX在浴池门口西边打电话说“就是他”,到胡广东跟前将胡XX打倒,当晚,四人上前对胡XX拳打脚踢,张曙光用砖头将胡XX的头部砸伤。经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XX的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今年9日X号晚上10点左右,有张增明、张曙光以及从周口回来的年青人我不认识他,俺四个人在西关商城喝完酒后,一起去龙都温泉洗澡去了。由于没有穿游泳裤,没有下池子,经理过去让俺出来了,他走后一会儿胡广东过来了,俺几个就走了,等经理过去后,张曙光和他打起来了,并用搓斗朝经理头上砸一下子,我们穿衣服就出来了。当时我给俺表姐白雪凤打电话,她又领着俺几个回龙都温泉问问啥情况,因为有一个女的骂小成,张曙光不愿意了,在龙都温泉门口内碰见一个男的正在打电话,张增明上前把他打倒地上了,张曙光掂块砖头朝他头上砸一下子,打完之后俺几个就走了。张曙光打的那人我不认识。2、被害人胡XX陈述,那天晚上大约10点左右,有四个年青人到我龙都温泉洗浴,他们不穿游泳裤,我店内杜赵山经理让他们穿游泳裤,他们不听,在游泳池内有个自称叫张曙光的年青人用搓斗砸杜赵山的后脑勺,杜赵山跟我说后,我过去看看情况,我进去时他们四个人从游泳池里上来,我看他们没有穿泳裤(裸体),有一个人说忘了带了,我说这是公共场所,以后再来时带着。说完之后我就出来了,我从浴区出来后到大门西边打电话哩,那四个人也出来走啦。大约过了三、四分钟,有个妇女领着那四个人又拐回来了,有个人吆喝着找经理(杜赵山)哩,他又指着我说,还有我。说着走到我跟前了,把我推倒在地上,我站起来后,另一个人掂块整砖头朝我的头上砸,当时就把我砸昏了,下面再发生啥事我就不知道了。用砖头砸我的人我不认识,他当时自称叫张曙光。3、证人万XX证言,昨天大约10点左右,我听见楼下有人吵闹,下楼后看见营业厅门口有几个年青人给老板抬杠,我抱那几个年青人劝走啦。那几个走到大路上又来了一个女的领着他们四个人又回来啦。当时胡广东在营业厅门口蹲着打电话,其中有一个年青人把俺老板推倒啦,那个叫张曙光的从角跟前拾一个砖头,等俺老板站起来后照俺老板头上砸了一砖头,胡广东头上左太阳穴处立即出血了,俺老板当时就晕倒啦,他们几个打完后随机全跑啦,走时还说来就是找事的,前一段砸你们玻璃的就是我。4、证人杜XX证言,昨天晚上大约10点左右,有四个年青人来我们龙都温泉洗澡,脱了衣服没穿泳衣就往游泳池里走,因为游泳池里男女同浴,我当时出面制止。他们中一个自称叫张曙光的说想打架不是,说着又用身边的铁搓斗照我头上打一下,把我的头打了一个包。我没敢吭声。没过多长时间他们几个穿衣服准备走,服务员让他们结帐他们不结,他们与老板娘发生了争执。那个自称叫张曙光的说今天来就是找事的,老板娘一看不敢吭声啦。他们四个硬走啦。他们走有十分钟左右,有一个女的领着他们四个又回来啦,那个女的说叫你们经理出来,他们其中一个人看见胡广东在营业厅门口边打电话,说就是他刚才要打我们。说着上前把胡广东打倒啦,胡广东刚站起来,他们几个就一哄而上,其中有一个用砖头把胡广东砸晕了,倒在地上。那个女的一看人打倒啦,就领着他们几个走啦。5、证人孙XX证言,昨天晚上22点左右,我在二楼听到有吵架的声音,下楼就看到有四个男子在给老板娘吵架,我们把这四个人劝走了。时间不长有一个女的又把这四个人领回来了,这个女的一进院就喊“谁打我弟弟了”。我就让杜经理到屋里躲躲。这时候胡广东正在院里接听电话,其中有个高个子男的到胡广东跟前就把胡广东打倒了,胡广东站起来后把手机放到口袋里说:你们要干什么,他们有人说就是打你哩。这时另外三个男子就到胡广东跟前拳打脚踢把胡广东又打倒了。这时女的说别打了,这是老板。他们几个人就不打了,骂骂咧咧的走了。6、证人于XX证言,昨天晚上10点左右,从里面洗澡出来四个男的,吧台服务员向这几个人要钱,这几个人说没洗,我姐问头发咋湿的,这几个人就给我姐吵,别人把这几个人劝走了。这几个人去不多时有一个妇女把这几个人又领回来了,当时我姐夫正在院里打电话,这四个男的中最高的这个人跑到我姐夫胡广东跟前,我也没看清怎样打的,一下把胡广东打倒了。胡广东站起来了,这个人从地上捡了个砖头又朝胡广东头上砸了一下。这个高个没砸之前,另外三个人也到胡广东跟前打胡广东。他们几个看胡广东被砸倒了,也都走了。7、证人陈XX证言,昨天晚上大约有10点多钟有四个年青人洗完澡,我让他们结帐,他们说没有洗不结帐。当时胡广东的家属说没洗头发咋湿啦,说着说着那几个人开开门出去啦。这时胡广东和杜经理都出去啦。在外面发生的纠纷,过有一会,看见胡广东倒地上啦,几个人把他扶到营业厅内,俺老板左太阳穴上有血。8、证人于XX证言。昨天大约9点30左右有四个年青人来我龙都温泉时与浴池的杜经理发生纠纷,后用铁搓斗照杜经理头上砸一下子,大约十几分钟后,他们四个人从浴池出来,我们服务员叫他们结帐,他们不愿意付钱,其中一个人说“我们就不给钱,今天来就是找事哩,说什么时候打你就什么时候打你。什么时候叫你们关门你们就什么时候关门”。说着到我跟前要打我。几个人把他们四个捞走啦,他们走有十分钟左右,有一个女的领着他们四个又回来啦,说你们经理在哪。当时俺丈夫胡广东在浴池门口西边打电话,他们之中有一个人看见胡广东说“就是他”,又有一个人上前把胡广东打翻在地。这时他们几个都上去啦,拳打脚踢。俺丈夫站起来后有一个人用砖头一下子把俺丈夫砸倒在地,又用脚踢了好几脚,我和俺浴池的人把胡广东从地上捞起来,胡广东就失去知觉什么都不知道啦。那几个人一看砸出事啦,就都走啦。9、鉴定结论,伤者胡广东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10、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出生于1990年1月6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没有打人,只是跟着去了。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刘山脉

代理审判员:马骏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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