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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张梅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被害人任某某的亲戚跑工作为名先后七次诈骗其现金x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另以跑工作为由让被害人请客送礼花费近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2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但赃款至今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人索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公安情况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但赃款未退回,应依法予以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2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

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李鹏

审判员牛金生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新玲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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