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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与李某甲、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南阳市X路X号。

负责人邢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又名陈X),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15。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甲、陈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聂某、被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某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张南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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