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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廖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合,婚后又无共同语言,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现分居生活已满一年,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廖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蒋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财产铂金戒子两个,其中价值3024元的铂金戒子归被告蒋某某所有,价值1320元铂金戒子归原告廖某所有,原告廖某自愿折价给付被告蒋某某现金550元,此款限2009年4月1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廖某自愿负担50元,被告蒋某某自愿负担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国军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戴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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