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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思礼镇牛某新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7月18日,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其将1.65亩非耕地出租给被告使用,期限12年,自1997年7月18日至2009年7月18日。租赁到期后,被告拒不搬出所租赁的土地。其多次找镇里的领导协调也无济于事,从合同到期日2009年7月18日至今被告一直无偿使用其土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的生产经营权利。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搬出租赁其的土地并恢复原状;赔偿其因被告超期使用土地造成的租金及违约金损失共计3000元,后原告放弃990元的违约金,损失减为2010元;支付欠其合同期内的租金2940元。

被告辩称:其和原告签订的合同期限为30年,现合同未到期,期间其给原告交租金,原告不要,说合同已到期。其在所租赁土地上建有大小共8间平房,其同意支付所欠租金2940元,但不同意搬出并拆除房屋,也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其与被告于1997年7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以此证明双方的合同期限为12年,土地租赁已到期;2、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1998)X号文件一份,以此证明其村于1998年2月25日由下冶乡X村更名为思礼乡X村;3、换章发票一份,以此证明其村在1998年4月24日以后才正式启用新章,从而证明其与被告签订的12年合同是最后一份合同;4、收据四张,以此证明12年合同签订后被告才开始向其交纳租金,当时因被告说钱不够,先交一部分,其也同意了,未硬性要求被告一次性交够6年,被告前6年的租金已交够,后6年的租金仍欠2940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本身无异议,但认为当时签订的合同有三份,第一份是6年的合同,第二份是12年的合同即原告提供的合同,最后一份是30年的合同。签第一份合同时,其提出6年时间太短,又签订了12年的合同以废除6年的合同,中间双方因土地以及房的事情协商过几次,最后其与原告又签订了30年的合同,当时原告方称把12年的合同放在村里,实际按30年的合同执行;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是否更名与其无关;对证据3不认可,认为说明不了是原告刻章的发票,原告在1997年肯定有了新章;对证据4无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其与原告于1997年8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以此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是30年。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该份30年的协议系其与被告所签,加盖的是济源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但因群众不愿意,于1998年4月村里换了公章以后又与被告签了12年的合同,其村于1998年2月25日以后更名,4月份以后换了新的公章,故12年合同上加盖的即是济源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当时的村委负责人根据租地的起始日期将合同签订日期写成1997年7月18日,12年的合同实际是最后的合同,被告所持的30年合同已无效。

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证据2,被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予以认定;对于证据3,系原告的账簿中所保存,被告虽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于证据4,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本身无异议,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某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7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思礼乡X村民陈某某(以下简称乙方)需用1053土地办一家俱厂,与思礼乡X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协商,特订以下协议。一、甲方在牛某村东头划拨一处长55m,宽20m,总计1103非耕地交给乙方兴办企业。二、土地四至:东至马路边,南至村X路X排洪沟,西至村最东另规划的一排房,北至漭河边。三、使用期三十年,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止。四、使用费:乙方每年每亩交甲方承包金伍佰元,乙方必须在每年的八月份向甲方交清下一年的全部使用费。五、甲方可给乙方提供水源、电源,费用乙方自理,使用期内若有民事纠纷,甲方必须协调解决,以使乙方能正常生产。六、乙方办厂因行情变化转产,无论何时不允许上对环境有污染的化工厂、鸡场、猪场等。七、此合同从X年X月X日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乙方违约,罚交一年使用违约金,甲方违约,罚交乙方投资总额的一倍违约金。八、此合同一式两份,均有法律效力。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此协议以头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在该协议上加盖了济源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其当时的负责人牛××、王××在协议上签了字,被告也签了字。另外,双方对于被告租用该片土地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思礼乡X村民陈某某(以下简称乙方)需用1.65亩土地办一家俱厂,与思礼乡X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协商,特订以下协议。一、甲方在牛某新村东头划拨一处长55m,宽20m,总计1103非耕地交给乙方兴办企业。二、土地四至:东至马路边,南至村X路X排洪沟,西至村最东另规划的一排房,北至漭河边。三、使用期为十二年,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00九年七月十八日止。期满后,同等条件下,承包金不变,乙方优先续合同。四、使用费:乙方每年每亩交甲方承包金伍佰元,使用费分两次交清,一次交六年,九七年八月底交清前六年使用费;二00四年八月底交清后六年使用费。五、甲方可给乙方提供水源、电源,费用乙方自理,使用期内若有民事纠纷,甲方必须协调解决,使乙方能正常生产。六、乙方办厂因行情变化转产,无论何时不允许上对环境有污染的化工厂、鸡场、猪场等。七、此合同从X年X月X日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乙方违约,罚交一年使用违约金,甲方违约,罚交乙方投资总额的一倍违约金。八、此合同一式两份,均有法律效力。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此协议以前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在该协议上加盖了济源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其当时的负责人牛××、王××在协议上签了字,被告也签了字,该协议落款日期为1997年7月18日。在两份协议书的内容上,租赁期限为30年协议的开头部分,有部分内容涂改,将“综合加工厂”改为“家俱厂”、“充分协商”改为“协商”、“长50m,宽21m,总计1053土地”改为“长55m,宽20m,总计1103非耕地”;12年协议开头该部分的内容,与30年协议涂改后的内容一致。双方在土地租赁协议签订后即开始履行。

被告在使用该土地期间,在该土地上盖了八间平房。被告租赁土地期间,于1998年9月6日向原告交租金2000元,2002年2月27日交租金2000元,2004年12月20日交租金1940元,2006年1月26日交租金3000元,共计8940元。原告称被告欠其合同期内的租金2940元,被告认可。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对被告在租赁土地上的所建房屋进行评估作价。

另查,根据原告提供的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1998)X号文件显示,原济源市X乡X村更名为济源市X乡X村,时间是1998年2月25日。原告提供的刻章发票显示,原告于1998年4月换了新的村委公章。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双方履行的是12年的合同还是30年的合同,而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从原告提供的济源市政府文件及原告的换章发票来看,原告的村名于1998年2月25日才由原济源市X乡X村更名为济源市X乡X村,原告同年4月份刻了新的村委公章,而12年的合同上加盖的是济源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即新的公章,说明该合同在1998年4月份以后才会出现,应当晚于签订于1997年8月26日的30年合同,而该30年合同上加盖的是原告的旧公章。另外,从两份合同的书写上来看,30年合同开头部分涂改后的内容与12年合同开头该部分的内容一致,能说明12年的合同应当签订在后,也印证了原告关于将12年合同落款日期提前为1997年7月18日租地起始日期的说法。另从合同内容来看,12年的合同上载明以前签订的协议无效,故双方履行的应为12年的合同。双方的合同现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搬出租赁其的土地并恢复原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另以被告在2009年7月18日合同到期后以及案件审理期间仍在使用该土地,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10元,其中包括超期一年的租金990元,以及超期一年以后至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仍在使用土地的损失1020元;但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应为超期一年的租金990元加上超期一年后从2010年7月19日至2010年9月15日原告起诉之日比照租金标准计算的损失150元,合计应为1140元。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期内的租金2940元,被告对此认可,故对该项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用原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除,将土地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欠原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合同期内的租金2940元。

三、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济源市X镇X村民委员会损失114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瑞清

审判员史立平

审判员王利娟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晋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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