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龙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某(化名龙某环、小华),女,生于1963年。因涉嫌诈骗犯罪,2009年3月2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张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7年11月份至2008年腊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以结婚、相亲为名,骗取董XX现金及财物共计8000余元。骗取李XX现金及财物共计5000余元。骗取范XX现金及财物共计2000余元。骗取秦XX现金及财物共计1000余元。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董XX给他7000元钱,不是指控的8000元,李XX给他1000元,而不是指控的5000元,对其他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农历正月至腊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以相亲、结婚为名骗取张得乡X村民董XX现金及财物共计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龙某某2009年3月28日的供述:我和丈夫没离婚,俺丈夫打我,我就不认他了,就说他出车祸死了。我身上的身份证是我妹子龙某X的,龙某X又叫小红,她是我亲妹子,她是史XX的妻子。我对别人说我俩是老乡,怕说姐妹不得劲。2008年正月份,经大吕街一个老婆(不知叫啥)介绍,我和史XX夫妇到瓦店董XX家,我给他处对象,他给了我3000元钱,后来他和我一路回了趟湖北老家,又给我了4000元钱,去俺二哥家想办结婚手续,结果没有办成。董XX还给我买过一部手机、衣服共1000多元钱。

(2)被害人董x年3月27日的陈述:2008年过完春节,在正月十二的晚上,俺村的程XX给我介绍媒茬。第二天我俩在别人的指引下到郑石高速路那等,见一个人领着一个叫小华(龙某环的小名)的女的过来,见面后我俩谈了会儿,知道她丈夫出车祸死了,想再找一家。我后来知道小华是郑村史XX他妻子小红的表姐,一直在史XX家居住,没过几天小华、史XX夫妇、小吕乡X街的一个老婆到我家,史XX他们说小华欠别人6000元让我还帐,我没那么多钱,就拿了3000元钱当着他们的面给了那个老婆,他们走后,小华当天就住在我家了。第二天小华说她的手机丢了,我俩又到城里给她买了一部手机、衣服共花了2000元钱。第三天为办理结婚证的事,我俩又到她老家湖北襄樊,她又把我兜里的4000元给掏走了,也没办成事就回来了。我在郑州干了二个月,她隔三差五找理由不去干活,或者是出去看病,后来我才知道她是又相亲去了。我回家还找不着她的人,给她联系她起先还接我电话,后来打电话就不接,再后来她干脆说我俩不合适,提出分手,然后我就再也联系不上她了。我抽空就到史XX家找她,但一直也没有找到她,后来听村上人说她一直就是靠骗婚过生活的。

(3)证人侯XX(董XX母亲)的证言:小华和我儿子接触了有一年时间,从2008年正月到2008年腊月间。不常在家,有时候在家住一天,有时候出去几天不回来,在家啥活也不干。没做过饭,没给家里买过东西,没给过我们一分钱。有一次俺孩没在家,她问我要钱,我借了200块钱给她。

(4)证人董X仁的陈述:当天给这个小华了3000块钱。在我家从2008年正月份到腊月份,听我儿子说总共给小华了有x多块钱。她从来没给家里买过东西,三天两头不在家,一走好几天。

(5)证人郑X(又名郑某梅,女,64岁)证言:我认识郑村史家门史XX的老婆的表姐或表妹,叫小华,她是外地的,前一段时间我还给他说了个媒,听说她是骗婚的,具体的情况我也不知道。史XX让我给他小姨子说个媒,去年正月初七,碰见一个媒茬,就是董XX,我对双方也不了解,只介绍了一下。

(6)证人朱XX的证言:主要证明其妻子龙某某没有其他名字,也没有和他离婚,十二年前离家,仅回来过两三次,从来没说过不要妻子的话,只要她回来,还要她,毕竟她是孩子的娘。

(7)证人朱X茅:主要证明其母亲龙某某生父亲的气,后来母亲离家出走,十二年,就回家了两次,母亲没给自己寄过钱,就是最近一次回来的时候,拿给自己一千块钱,说自己在外打工,挣钱不多,让给小孩(朱X茅已结婚)买件衣服。

(8)证人柏XX的证言:主要证明婆家妹子龙某某去年回来过一次,和一个男的一起回来的,让给她办身份证,说在外打工没身份不行,但没办就走了。

(9)龙某某与朱XX的结婚证明复印件。

(10)谷城县庙滩派出所的证明一份。证明龙某某系谷城县X镇X村十三组人,丈夫朱XX,61岁,女儿朱X茅,24岁;儿子朱X首,22岁。

(11)龙某某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与本院审查,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2、2007年11月份至2008年6月份,被告人龙某某以相亲、结婚为名,骗取禹州市X乡X村民李XX现金及财物共计1000余元。

(1)受害人李x年3月29日的陈述:2007年11月,张得乡X村的马X成给我介绍对象,领来一个叫小华的,当天小华就住在俺家了,俺父亲李X领给小华了200元钱。中间小华不断去史XX家,临春节,小华说买衣服,我父亲给她了700元,她在我家住到腊月二十几后,她又去郑村史XX家,过罢春节才回来,然后又隔三差五出去,一出去都很长时间,我给她买了部手机花了500元。过年有两个月时间,史XX夫妇到俺家要钱,说小华是史XX他老婆带来的,我父亲把1000元给小华了。又停了段时间,小华说往她娘家邮点钱,付小孩的学费,我们给她了2000元钱让她寄回家了。后来她说要回家看看,我父亲给她了700元,她拿着钱进城转了一圈说钱丢了。她向我们要的钱总共有6000至7000元。到2008年五、六月份,小华提出分手,我不愿意,结果再也找不着她了。小华说她没有丈夫,她丈夫出车祸死了,有一儿子和女儿。

李x年8月3日的陈述:2007年11月份到2008年6月份,和小华处对象期间,小华没给家里买过东西,隔三差五向我要钱,不给她钱,她就走了。总共给她6000至7000元,具体记不起来。

(2)证人李X领2009年3月29日的证言:2007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马X成给我儿子介绍对象,当天我儿子便把小华带到俺家,我给小华了200元,在俺家住到快春节期间她不断去史XX家,小华买衣服,我给她了700元,俺儿子给她买手机花了500元。小华把史XX的老婆带到俺家说是她带来的,又给小华了1000元。又没停多长时间,小华说她儿子在湖北上学,没钱交学费,我又给小华2000元。没过多久,小华要回老家,我给她了700元,结果她在禹州转了一圈回来说钱被偷了。一直过到五、六月份,小华说我儿子不精不给俺儿子过了,就走了。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我在李XX家要了1000元钱,他没给我买过衣服。

(4)马X成(男,55岁,张得乡X村人)2009年3月28日的证言:2007年农历6-7月份我给小华介绍到小吕乡X村一个叫子领的,介绍给他儿子了,小华给人家共同生活有8-9个月,以后的事情我不知道。我听俺门上人说小华经常和那个男的订婚后生活骗钱,又和另一个男的订婚骗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与本院审查,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3、2007年腊月25日左右至2008正月初二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以相亲、结婚为名,骗取禹州市X乡X村民范XX现金及财物2000元。

4、2008年八月二十八至2008年九月初十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以相亲、结婚为名,骗取郏县X镇X村民秦XX现金及财物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害人范XX、秦XX的陈述,证人马X成、郑X、朱XX、朱X茅等人的证言,湖北镇谷城县庙滩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相亲、结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某辩称,骗取董XX现金、财物7000元而不是8000元的辩解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龙某某又辩称骗取李XX现金1000元而不是5000元,经庭审质证与本院审查,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有受害人李XX及其父李X领的陈述,而被告人龙某某不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人龙某某的该辩解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10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韩志华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会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