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石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系原告石某丙之妻。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石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石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石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系原告石某己之妻。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系石某乙之妻。
原告石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石某辛,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石某乙,系石某辛之父。
原告石某壬,男,1968出7月24日出生。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系石某壬之妻。
原告石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石某壬,系石某癸之父。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系原告石某某之妻。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系石某某之父。
原告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系石某某之父。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系石某某之妻。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系石某某之妻。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系石某某之父。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系石某某之父。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石某某,系石某某之父。
以上原告共同推选石某甲、石某丙为本案诉讼代表人。
被告宜章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宜章县X街。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代县长。
原告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等30人诉被告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5日受理。经审查,原告石某甲等三十位村民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是被告宜章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宜政林调整字(2007)X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调解书》中,违法的将属于城关镇X组全体村民集体共有的“凤龙”山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为城关镇X组李某自然村X村民所有,故诉至我院,请求确认被告宜章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宜政林调整字(2007)X号《宜章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调解书》违法无效,并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等30的诉求请求涉及集体山林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现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等30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某甲等三十名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戴斌
审判员: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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