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甲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经常居住(略),户籍地(略)上顿渡镇河东上肖某委会许某村。2008年9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余富根,江西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广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余富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8月初,被告人许某甲与“小丽”(具体身份不详,现在逃)在中缅边境缅甸果敢县商谋贩卖毒品,由“小丽”将海洛因从云南邮寄至抚州市许某甲的户籍所在地,由许某甲从抚州市区邮政局提取海洛因后,再转交给“小丽”指定的下线,事成之后,“小丽”付给许某甲x元人民币的好处费。2008年9月17日15时许,许某甲前往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老邮电局提取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40包,经鉴定该海洛因共净重367.88克。

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某、娄某某、韩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包裹详情单、收件人须知、通话记录、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包裹纸壳箱、衣服、手机、身份证等物证,视听资料,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贩卖为目的,通过邮寄包裹的方式,贩卖毒品海洛因367.8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

被告人许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指定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许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从现有证据看,许某甲只是到取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许某甲提取的毒品并未贩卖给“小丽”指定的人即被抓,其行为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能如实供述罪行,且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8、9月,被告人许某甲在缅甸认识一叫“小丽”的女子,2008年8月初,两人在中缅边境缅甸果敢县商谋贩卖毒品,约定由“小丽”通过邮寄方式,将海洛因从云南邮寄至许某甲的户籍所在地,许某甲从邮政局提取到海洛因后,再转交给“小丽”指定的人,事成之后,“小丽”许某付给许某甲x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商谋完后,“小丽”叫许某甲先回家乡抚州。许某甲回到抚州后,将在抚州的详细地址即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河东乡上肖某委会许某村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给“小丽”,“小丽”寄出内有海洛因的包裹后告知许某甲400克毒品海洛因已经寄出。2008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乘“摩的”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老邮电局领取“小丽”邮寄的包裹时,包裹内有40包橡胶袋包装的可疑物品,被告人许某甲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40包橡胶袋包装的可疑物品共净重367.88克,其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67.2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和丈夫许某甲从未吸过毒也未贩过毒,案发前十来天,“小莉”(“小丽”)几次打电话找许某甲。案发当天,许某甲叫一摩的司机将他送到上顿渡街上。其还证实,许某甲在案发前几天曾问过她,从云南托运包裹需要几天。

(2)证人娄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摩的司机,2008年9月17日下午他骑摩托车,载许某甲到邮政局取包裹。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9月17日16时许,一约30岁男子到邮局领取了一黄某纸壳箱,箱面上有“薯片风暴”及“昆明子弟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包裹,纸箱上还贴有邮政部门的包裹清单。

辨认笔录证明韩某某在十二张男性免冠照片中指认出X号照片的许某甲就是2008年9月17日从她手中领取包裹的男子。

(4)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实,许某甲在缅甸打工,他村里只有一个叫许某甲的,今年8月份许某甲奶奶过世了,许某甲和妻子回到抚州老家。

(5)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08年9月17日,侦查人员扣押了被告人许某甲所有的贴有中国邮政包裹详情单的纸壳箱一只及藏于纸壳箱内的婴儿衣服两套、斗篷一件、被毯一件、棉被一床、橡胶套装的40包毒品海洛因,手机两部,号码为x许某甲的居民身份证一张。

(6)国内普通包裹详情单及收件人须知证实,收件人详细地址是江西省抚州市监(临)川区上顿渡河东乡上肖某委会许某村,收件人姓名许某甲,电话x,许某甲在领取人签章处签名。

(7)抚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江西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40包白色橡胶袋封装的可疑物品共净重367.88克,其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67.25%。

(8)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证实,2007年,他在缅甸国赌场认识一叫“小丽”的女子,后来他赌博输了钱,“小丽”就问他敢不敢做毒品海洛因生意。2008年8月初,“小丽”在缅甸国果敢老街碰到他,并问他是否做毒品生意,即由“小丽”将毒品通过邮寄方式寄给他,并按她说的交给其指定的人,事成之后他就能得到x元好处费,他同意了,“小丽”叫他先回老家抚州,如准备好了就打他电话。之后他就先回抚州,过了十多天,他打“小丽”电话,询问“小丽”是否准备妥当,“小丽”要他现在的详细地址,于是第二天上午9、10点钟,他将在抚州的详细地址,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给“小丽”。案发前的10多天,“小丽”电话通知他,400克毒品海洛因已经寄出来了。他收到邮局取包裹的单子后,便乘“摩的”到临川区上顿渡老邮电局领取“小丽”邮寄的装有毒品海洛因的包裹,但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还证实,他是用x和x这两个手机号码与“小丽”的x手机号码联系。

(9)通话详单附卷佐证x和x两个手机号码与号码为x(“小丽”手机号码)手机联系的事实。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许某甲出生于1974年1月10日,犯罪时已成年。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列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367.88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负责接收和中转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其指定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许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从现有证据看,许某甲只是到取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经查,认定被告人许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除了有被告人的供述外,还有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国内普通包裹详情单,通话详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印证,被告人许某甲为逃避侦查,事先与“小丽”约定通过邮寄方式贩卖毒品牟利,许某甲负责接货和送至给“小丽”指定的人,其行为客观上起到辅助“小丽”将毒品卖出获利的作用,故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辩护人上述辩称,不予支持。

指定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许某甲提取的毒品并未贩卖给“小丽”指定的人即被抓,其行为系犯罪未遂。经查,被告人许某甲系在收到“小丽”邮寄的毒品海洛因之后被抓,毒品寄出后已进入交易环节,且毒品已由被告人实际掌控和所有,被告人接收毒品的行为已得逞,被告人行为目的实现与否并不影响其犯罪既遂成立,对辩护人上述辩称,不予支持。

指定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能如实供述罪行,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属实,但其参与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尚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辩称的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对公安机关已收缴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葛明

审判员周素阳

审判员吴志凌

二○○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俊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毒品 许某 贩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