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8)宜民一初字第479号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周某某、黄某丙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1964年10月8月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周某某之妻。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周某某、黄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黄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被告周某某与黄某丙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分别于2007年8月28日和10月8日共向原告黄某乙立据借款4300元,两次借款均约定了借款期限。逾期后,两被告未予返还借款,原告黄某乙遂于2008年10月8日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周某某、黄某丙共同返还借款本金4300元,支付利息2688元,因向两被告催款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2912元,三项合计9900元。

被告周某某、黄某丙既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某与黄某丙系夫妻关系。2007年8月28日,被告黄某丙因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黄某乙立据借款2000元,约定借期两个月。同年10月8日,被告黄某丙之夫周某某又向原告黄某乙借款2300元,约定2008年4月8日还清。借款逾期后,两被告均未予返还借款,原告黄某乙遂于2008年10月8日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周某某、黄某丙共同返还借款本金4300元,支付利息2688元,因向两被告催款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2912元,三项合计99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某乙提供的借条两张、证明两份以及原告黄某乙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黄某丙分别向原告黄某乙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原、被告的两份借款合同有效。被告周某某、黄某丙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周某某、黄某丙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原、被告未约定逾期利息,按照当前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为(2000元×366天×2.1‰0+2300元×200天×2.1‰0)2503元,原告黄某乙的该项诉讼请求高于国家标准,本院部分支持2503元。原、被告之间未明确约定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本院对原告黄某乙要求被告周某某、黄某丙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黄某乙要求两被告支付因催款花费的交通费及误工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因被告周某某与黄某丙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周某某、黄某丙以个人名义对原告黄某乙所负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周某某、黄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黄某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黄某乙借款4300元,支付逾期利息2503元,共计6803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某某、黄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波

二OO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