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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故意杀人,王某丁包庇案

时间:2001-09-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庆刑一初字第72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庆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略)。1983年11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01年3月1日因涉嫌杀人被大庆市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杀人罪批准逮捕,同年4月3日由萨尔图区公安分局执行,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大庆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女,X年X月X日生于黑龙江省林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X楼X单元X室。2001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杀人罪批准逮捕,同年4月3日由萨尔图区公安分局执行,现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丙,大庆市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曾用名董某凯,男,X年X月X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1年3月2日因涉嫌杀人被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杀人罪批准逮捕,同年4月3日由萨尔图区公安分局执行,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

辩护人雷某某,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2001年2月28日因涉嫌包庇被萨尔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包庇罪批准逮捕,同年4月3日由萨尔图区公安分局执行,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大庆市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7月20日以庆检刑诉(2001)X号起诉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故意杀人、王某丁包庇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于2001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鸿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王某乙及辩护人王某丙、被告人董某及辩护人雷某某、被告人王某丁及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乙在哈尔滨市与在大庆市家中的丈夫刘国文通电话时发生争吵,通话后与同行的与之姘居的王某甲预谋,决定杀死刘国文。王某甲找来董某后,让董某其到大庆去杀人,许诺事后给董某万元人民币,董某示同意,三被告人一同潜回大庆市。当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用电话将与其丈夫居住在一起的弟弟王某丁叫出,并让王某要锁门。被告人王某甲、董某趁机进入刘国文家,趁刘不备,王某甲将刘搂倒,董某帮助将刘摁住,王某甲用菜刀向刘头部及身体猛砍。董某因为害怕先行逃跑。王某甲将刘国文杀死后跑到公园桥与王某乙、王某丁会面,一同到东风新村王某乙家中,王某丁知道王某甲犯罪后,将王某甲的血衣扔掉,与王某甲、王某乙订立攻守同盟。次日早晨王某丁到公安机关假报案,作虚假陈述,包庇王某甲、王某乙。2001年2月28日至3月2日,公安机关将四被告人抓获。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国文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致全身多处损伤出血死亡。公诉机关的证据是各被告人的多次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和提取的作案凶器菜刀。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甲、王某乙、董某结伙密谋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王某乙、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丁帮助犯罪的人毁灭罪证,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构成包庇罪。

被告人王某甲辩解是王某乙让他找人打刘国文一顿,是王某乙让拿的菜刀。在实施杀人时是董某先动手砍的被害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酌定从轻情节;二、被告人王某甲有一般立功表现,被抓获后向司法机关提供同案董某的地址,协助司法机关尽快抓住了董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辩解没有与王某甲商量杀人,只是对他说打刘国文一顿,找董某她不知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王某乙不是本案主犯,对刘国文只有出出气的想法,没有杀人之念。王某乙没有亲自实施杀害刘国文。王某乙是在王某甲的指使下将王某丁从刘国文住处叫出的,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二、被告人王某乙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抓获同案被告人王某甲,有立功表现;三、被告人王某乙主观恶性不深,她在与丈夫发生口角后只是想教育教育刘国文;四、被告人王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以上四点应对王某乙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辩称是王某甲找我,让我帮他杀死者,并答应给我一万元钱。是王某甲在王某乙家拿的菜刀,是王某甲将死者搂倒,用菜刀砍,让我把着,我一看出血了,我就跑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董某是从犯;二、被告董某到现场一看被王某甲骗了,放弃了杀人的念头,王某甲让董某用刀砍被害人时,董某没有动手,而是王某甲动手砍被害人时,虽然董某按了一下腿,但当王某甲动手砍时,董某便走了,放弃了原有的共同故意;三、董某离开现场时,被害人没有被砍死,其死亡是王某甲第二次行为造成的,王某甲回去找手机,发现被害人没有死,而用刀连续砍,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此责任应由王某甲承担,不应由董某承担。四、董某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董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丁对自己的行为不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王某丁2001年2月21日报的不是假案,而是没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由于王某丁的报案使公安机关及时地发现和侦破了案件;二、被告人王某丁违心地进行了包庇犯罪,是其姐王某乙说“为姐,你不要说别的了。”“事已经出了,让他(王某甲)走吧,事我一个人兜着。”证明王某丁不想包庇王某甲,由于不十分清楚王某乙与王某甲如何谋杀刘贺,在其姐王某乙的劝说下姐弟亲情难破,违心地走向了犯罪道路;三、当公安机关传讯王某丁时,王某丁如实地供述了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王某甲的手机号码和活动地点等,对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甲提供了帮助;四、王某丁无前科劣迹,年轻无知,初犯,有悔罪认识。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19日被告人王某乙与姘夫王某甲到哈尔滨市给自己的女儿刘媛媛办理到哈市学习的事情,住在日月旅店。次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乙的丈夫刘国文与之通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了口角。被告人王某甲得知王某乙夫妇争吵后说:“他太他妈的可恨了,整他得了。”王某乙说:“整他就整他,有人能整死他吗”王某甲说:“整他太轻巧了。”王某甲打电话将朋友董某芳的儿子董某叫到旅店,单独对董某:“有人欠我钱,他把我骗了,我想干死他你敢不敢”他说:“敢”。我说:“干死后我给你两万元。”他说:“行。”三名被告人当日乘坐依维克客车到大庆市。在途中,王某甲与王某乙预谋在杀人前将与刘国文一同住宿在萨尔图区X路X号X门的弟弟王某丁用电话叫出来,让王某丁出来时别锁房门。当日23时许,王某乙打电话将王某丁调出,并让王某丁不要锁门。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的住处新村X-X楼X单元X室拿一把菜刀,与董某到刘国文门口时将刀给董某,让董某见机动手,二被告人进屋后,王某甲谎称犯赌了,跑时兜子没带出来,求刘国文穿上衣服想办法要回来。王某甲乘刘国文欲穿衣服的不备之机将刘摔倒,董某上前帮助按刘的腿。王某甲从董某手中要过菜刀向刘国文头、身上乱砍。董某见刘出血了,由于害怕,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甲离开走出屋,发现自己的手机掉在屋内,又返回,见刘国文没死,又用菜刀连砍数下,而后离开,走到儿童公园桥附近,打电话让王某乙来接他,王某乙与王某丁打车到公园桥处,三人一同回到新村王某乙家。王某丁得知王某甲杀刘国文后,在其姐姐王某乙的劝说下,与之订立攻守同盟,并帮助将王某甲作案时穿的带血的衣服扔掉,于次日晨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发现刘国文被他人杀死在家中作虚假陈述,包庇王某甲、王某乙。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国文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致全身多处损伤出血死亡。2001年2月28日至3月2日,公安机关将四被告人分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乙在哈市与刘国文通话并发生争吵,王某乙与王某甲预谋杀人并纠集董某为同案回到大庆市的情节,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词相互佐证。被告人王某乙2001年2月28日供述:2001年2月19日上午,我和王某甲一起去哈市,是为了给我女儿办上学的事,20日中午,刘贺用家里的电话和手机给我打的六次电话,意思是问我在哪,让我回去,他说他有病了,我也不关心他,让我过他那住几天,并让我快点回来,否则给他的两个儿子(原妻生的)打电话,让他们来分家产,要不让我把存折钱拿出来,他要住院,要不把楼给他。3月1日供:我和他(刘贺)生活十多年,他总折磨我,我没有自由,他在外边找女人,还骗钱,我不想让他这么做。刘贺给我打电话骂我之后,他要和我离婚,找他以前的两个儿子分家产,什么也不给我。我和王某甲说了,王某甲说:“他太他妈的可恨了,整他得了。”我说:有人能整死他吗“王某甲说:”整他太轻巧了。“他就打了一个电话,说找人,打通后让那个人过来说点事。那个人三点半左右来到旅店,王某甲和那个人在房间里说的,过了十多分钟,我们进的屋,他们已经说好了回大庆,王某甲让那个人家挺困难的,到时候给他点钱,我们就上车站了,坐依维克回大庆了。被告人王某甲2001年3月1日供:刘贺对媳妇王某不好,总打她、骂她,杀刘贺前我和王某已同居三个多月了,杀了刘贺,我和王某就能好好在一起过日子了。2001年2月18日上午(后供是19日)我和王某坐汽车到哈尔滨,我到哈尔滨来要帐,再看看工程的事。我俩在日月旅店住的,晚上到董某芳家,十点多回的旅店,我和董某芳是老乡,去年他从我借了一万元钱,我上他家是为了要钱。当时董某的妈在家。20日中午一点多,我正在打麻将,就听见王某用手机和别人打电话,当时对方打过来好几次,王某在电话里和对方吵起来了。下午四点多钟我问王某,是不刘贺打来的电话,王某说:”是,刘贺这个×养的,从我要钱,整死他算了。“我说:”那就整他吧。“王某说董某芳的儿子行。我说联系联系。这时董某打电话问他爸爸在我这不,我让董某来一趟,一会儿董某和他小舅子打车来了。我单独和董某说:”有人欠我钱,他把我骗了。我想干死他,你敢不敢“他说敢,我说干死后我给你两万元。他说行。我们三个人坐依维克往大庆走,在车上,我和王某坐在一起,我说:”你得把他弟弟调出来(当时王某丁与刘国文住在一起)。“王某就给王某丁打手机,说晚上回去找他有事,让他一宿不关机。董某供2001年2月20多号的一天下午,当时4点多,我正在家和面,王某甲打我楼下食杂店电话找我,让我到日月旅店去,王某甲单独对我说有人骗他十万元钱,这个人特别坏,让我帮他干死或干残他,说给我一万元钱,我说:”行。“坐依维克回大庆,当时他们坐一起谈话,我自己在前面坐着,他们说什么我没有听见。关于把王某丁从刘国文身边调走,王某乙2001年2月28日供: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你弟弟王某丁是不是在刘贺那,你让你弟弟出来。我又给王某丁打手机,我说:“老弟你出来一下,我在外面等你。”王某丁说这么晚了,出去干啥,我说:“我闹心,好像有事要发生,你出来时不要锁门,一会就回去。他说行。3月1日王某乙又供:王某甲让把我弟弟从刘贺那叫出来,我就给我弟弟王某丁打的电话,我说我在铁西,我心里有事,你出来到正大剧场胡同等我,你别关门,我说一会你就回去了。王某丁2001年2月28日供:到晚上11点多钟左右,我姐又用手机给我打的手机,让我出来到铁西正大剧场牌子下见面,并告诉门先不用锁,我就去了。关于拿菜刀到杀人现场的情节,被告人王某甲2001年3月1日供:我没有买到刀,咱家刀有几把她(王某乙)说两把。我说那就拿一把。我拿刀放在怀里,我俩从新村出来。11点左右,我俩往刘贺家走,我边走边打电话给王某说:”我俩到刘贺家,你赶快让你弟弟出来。“在到刘贺家门口时,我把刀给了董某了。王某乙2001年3月1日供:王某甲去厨房回来时,我发现刀在厨房柜上让我碰掉了。我过后知道被王某甲拿走一把(刀)。董某2001年3月2日供:在楼上(王某乙住处)时,我上厕所,还没到厕所时,我听见厨房”当“的一声响,我伸头一看,一把铁把很旧的刀掉在王某甲媳妇(王某乙)的脚旁边,他媳妇说:”差点把我脚划着。“11点10分左右,王某甲说走吧,我俩走出楼门,我借着路灯看见王某甲怀里的刀把,是王某甲媳妇家的那把铁把菜刀。在进门(刘国文家)前,王某甲把刀给我了,我把刀揣在怀里。关于杀害刘国文的情节,被告人王某甲2001年3月1日供:我们在屋里说话,我在床上坐着,他(刘国文)坐沙发上打了两个电话,都没打通,然后他在地上溜达准备穿衣服,我趁他不备,抱住他双腿把他搬倒了,在刘贺家门口时,我就把刀给董某了。我把刘贺搬倒后,我(对董某)说:”把刀给我。“我拿过菜刀,往刘贺头、胳膊一顿乱砍,董某按着刘贺的腿。砍了五、六刀后,董某撒腿就往门外跑了。我从刘贺身上下来,刘贺站起来推我说:你干啥,我就往外走,走到门斗,刘贺把门关上了,我一摸兜,手机没有了,我用刀把门边窗户玻璃敲碎了,伸手进去把暗锁打开,进屋把手机找到揣起来。我看见刘贺躺在床上哼哼,我先把灯关了,然后又过去砍刘贺几刀,我就跑了,跑到胡同口,我想把刀扔在房口,这时我摔倒了,刀在地上,我顾不上捡,就跑了。当日王某甲第二次供:他(刘国文)正在地上走时,我从后面抱他双腿,把他摔倒了,我骑在他身上,小董某住他的双腿。我对董某说:”把刀给我。“董某递给我刀,我说:”把灯闭了。“小董某来闭灯,又按住刘贺,我拿刀一顿乱砍,刘贺边喊:”干啥呀,我也没钱。“边撕吧,他自己挣着把身子翻过来,我还是一顿乱砍,大约砍了五六分钟,我把灯打开了,小董某看地上全是血,就跑了。我把电话线拽断了,站起来往外走,刘贺抓住我也站起来,我一推把他推到床上,我走出客厅,顺手把房门关上。走到门口,我想打电话给王某,告诉她事已办完了。我一摸腰,手机没了,我又往屋里返,门的暗锁锁上了,我把旁边窗户玻璃打碎,把暗锁打开,进屋把在茶几旁边的手机捡起来,这时听见刘贺在床上哼哼并骂:”王某甲,我×你妈。“我又过去朝他头部和腰部砍了两刀,我看刘贺胳膊和腿耷拉了,我想这回肯定死了。我想干就干死他,绝不能留活口。王某乙2001年3月1日供:王某甲打电话说”把刘贺砍坏了,打的不象样了,身上全是血,你把我衣服拿来。“我和我弟弟到公园桥接的他,看见他身上有血。他到新村后说砍死了。我弟弟在楼上才知道的。董某2001年3月2日供:我俩进屋,那人(刘国文)问王某甲:”这人(指董某)是谁“王某甲说是我朋友,那人问:”你干什么来了“王某甲说犯赌了,跑了。那人说:”没事,派出所我有朋友,我去。“当时我和王某甲都坐在沙发上,那人在地上来回走,王某甲把那人家电视打开说:”今晚我俩在这住。“在进门前,王某甲把刀给我了,我把刀揣在怀里,王某甲让我在屋的里面,他在门口,他给我使眼色,我就砍。王某甲说:”喝点水。“他走到厨房,在客厅门口朝我挤眼睛,还打手势,让我砍那人,我心里害怕,没动。王某甲又进来,又朝我使眼色,我还是没动,这时那人准备穿裤子,王某甲闭了客厅灯后,将那人正面扑倒,然后骑在身上说:”把刀给我,你把他腿按住。“我把刀给王某甲,用双手按住那人的腿。王某甲用刀砍那人,砍了二、三分钟说:”你去把灯打开。“我打开灯,看见地上都是血,地上那人小声喊救命,我急忙跑了出去。王某丁2001年2月28日供:他(王某甲)说:”我把刘贺给砍了,可能砍死了。“关于被告人王某丁包庇的情节,被告人王某乙2001年2月28日供:上楼后,我问王某甲”是不是出人命了“王某甲说”弄不好真出人命了。“王某丁问跟谁打仗了,我说:”你别问了。“王某甲说和刘贺,王某丁说:”那你(王某甲)别走了,你说明白再走。“我说:”别吵了,赶快洗洗,换衣服赶快走。“王某甲洗去脸、头、手(血)换上衣服、毛衣、裤子就走了。他走后,我把血衣装在塑料袋,让王某丁把袋扔到楼下垃圾箱里了。王某乙2001年3月1日供:”我弟弟问他(王某甲)跟谁打仗了“我说跟刘贺。我弟弟说:”跟刘贺,你走了“我说事已经出了,让他走吧,事我一个人兜着。王某甲换完衣服洗完脸就走了。他走后,我和我弟弟把他带血(衣服)撕坏装了两个或三个袋让我弟弟扔了。他(王某甲)走后,我和我弟弟说事出了,我说把孩子接回来(刘媛媛当时在哈市),让孩子证实我弟弟在我家了。我让我弟弟对别人说20日下午三点钟到我家的,说晚上吃的豆腐和馒头,晚上看录像了。王某丁2001年2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只讲刘国文被他人杀死在家中,隐瞒了王某甲杀人的情节,同年2月28日供:我姐手机来电话,我没有接起来,我又反打了一遍,我问是谁,他说是王某甲,他说他在公园桥下,让我们俩去接他,我们直接打车到公园桥下,王某甲在那站着,我们到之后他上车,我当时坐在前边,一直回到新村楼上后,我看见他身上有血,他就换衣服、洗脸,我问他,他说:”我把刘贺砍了,可能砍死了。“他走后,我就给他收拾他带血的衣服,我(把他衣服都剪坏了,我把他的外衣装一个黑色塑料带里,把毛衣装一个袋里,还有领带,把裤和他的衬衣装一个袋里,我把这三个袋下楼扔在二区里边的三个垃圾箱里了。我扔完衣服就回楼上了,和我姐商量如果公安局找我们怎么说。就说我在2月20日下午4点多钟回到新村的,还有吃的和早饭什么样,王某甲走了不到一个小时,我姐又给他打的电话,让他把我姐的孩子刘媛媛从哈尔滨接回来,到21日早不到六点钟时,王某甲打电话说孩子回家了。我下的楼接的孩子,没有见到王某甲,他已经走了,孩子到家后,我和我姐就告诉她(孩子)怎么对公安局的人说,让她说不认识王某甲,还让她说我们三个人一直在家了。被告人王某甲2001年3月1日供:到新村后,我脱衣服,王某丁说怎么了,我说给人打坏了。王某丁说”衣服脱下来,我拿铁西去洗。“我说:那不行,我把刘贺干死了。”王某丁说:“这能行吗,怎么能这么干。”王某说:“你为了姐你不要说别的了。”各被告人归案的情节,公安机关都有抓获笔录,刘国文死亡原因,法医鉴定为被害人刘国文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致全身多处损伤出血死亡。

综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同案供词相互佐证,有法医的尸检和鉴定,有侦查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庭审时翻供说菜刀是董某带到现场的,是董某先动手砍的刘国文,自己没有想杀死刘国文,被告人王某乙审庭时供没想杀死刘国文,只是想打他一顿,没有让王某甲去杀刘国文,没有有力的证据支持,是狡辩。

本院认为: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与王某甲通奸姘居,在与自己丈夫刘国文发生争吵后,与王某甲合谋请人帮忙杀害刘国文,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董某到大庆实施杀人,被告人王某丁作假证并帮助王某甲毁灭罪证,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董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丁犯包庇罪正确,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乙勾结姘夫谋害亲夫,虽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在主观上表现出不坚决,但其积极配合王某甲,按预谋的方案,将王某丁从刘国文处调出,并让王某丁不要锁门,王某甲伙同董某已经实施犯罪,王某乙知道犯罪结果后要求他弟弟王某丁与其一起包庇王某甲,并为王某甲提供外逃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乙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王某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X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辩解没与王某甲商量杀刘国文,只对王某甲说打他一顿,王某甲找董某他不知道,因王某乙本人在侦查阶段供认了与王某甲预谋杀人,也知道王某甲找董某为帮凶,且王某甲的原供词亦有同样供述,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乙是本案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主观上没有杀人之念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乙协助公安人员抓捕王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甲与姘妇王某乙合谋杀人,并纠集被告人董某共同实施杀人,用菜刀两次向被害人刘国文身上乱砍,致刘国文出血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在犯罪的预谋和实施中均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王某甲辩解没有杀人故意,是董某先动手砍被害人刘国文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庭审中推卸罪责,应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甲归案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供认同案被告人董某的住址的辩护理由虽然成立,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辩解称是王某甲找的他,让他帮助杀死者,是王某甲在王某乙家拿的菜刀,是王某甲用菜刀砍的死者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董某无前科劣迹,没有动手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丁在其姐姐王某乙的指使下为被告人王某甲毁灭罪证(血衣),有意作假陈述包庇王某甲和王某乙,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辩护人关于由于被告人王某丁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才得以及时地侦查案件和王某丁被传讯时即如实地供认犯罪事实及在其姐姐的劝说下违心地进行了犯罪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根据本案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王某丁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蔡迎春

代理审判员高广海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汪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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