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诉浚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地产过户证侵犯案

时间:2002-11-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浚行初字第8号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浚行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甲,男,49岁,汉族,浚县X镇X村人,务农,住(略)。

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法定代表人魏某详,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浚县房地产交易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浚县房地产交易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某丙,男,59岁,汉族,浚县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33岁,汉族,浚县X镇X村农民,住(略)。系第三人刘某丙之子。

委托代理人韩明清,浚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原告刘某甲以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为第三人刘某丙办理房地产过户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刘某乙,第三人刘某丙及其代理人刘某丁、韩明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故本案依法中止诉讼。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原告刘某甲以二审判决书已生效,向本院提出恢复审理申请,本案依法恢复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为第三人刘某丙办理了№(略).(略)房地产过户证。该证载明:原业主刘某友,现业主刘某丙,过户性质继承,不动产种类瓦房,房地产座落浚县X村,间数三间,结构砖木、房产用途住宅,发证部门签署意见为同意按政策发证。

原告诉称:第三人在未向浚县X镇X村委会说明真相的情况下,骗取证明信,前往浚县房地产交易所利用虚构事实欺骗浚县房地产交易所。而浚县房地产交易所未严格审查第三人提供的材料,错误地发放了№(略).(略)房地产过户证。综上,被告的失职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发放№(略).(略)房地产过户证,并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原告查档费用100元。

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辩称:第三人刘某丙持有其父刘某友的继承遗嘱及村委会证明,且刘某丙在我所签有继承申请表及无弄虚作假行为保证书。我所在履行发证职责中,审查是严格的,不存在过错及疏忽大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刘某丙辩称:因原告拒不赡养老人,其法定继承权已丧失,对诉争房产不享有所有权、故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且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被告为第三人办理房地产过户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原告刘某甲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0)浚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原告刘某丙诉被告刘某甲侵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2000)鹤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上诉人刘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浚县人民法院(2000)浚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丙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依法裁定准许刘某丙撤回上诉。3.1996年3月15日,浚县X乡X村委会对规划建设管理所的申请,主要内容:该村村民刘某甲,按村镇规划需划宅基地一处,由本人申请,村委支部研究同意。希办理造房手续。4.№(略)浚县X镇规划建筑许可证,该证载明:根据刘某甲1996年3月15日的申请,经研究同意准予按村镇规划位置和批准项目进行施工。5.2001年11月19日,闫保石证明,主要内容:我给刘某丙出证明一份,原文为:刘某丙是刘某有(友)的长子。6.鹤壁市X镇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浚县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表,申报人及产权人为刘某丙。7.(2002)鹤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丙(原审原告)侵权纠纷一案,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丙所举其父生前所立遗嘱应认定真实有效,刘某甲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刘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其所垒砖块及两屋门锁拆除,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刘某丙通行。刘某甲不服再审判决,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争议的遗嘱不具有法定形式,该遗嘱的真实性不能认定,故判决撤销了浚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并驳回刘某丙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前5份证据均无异议,仅对第7份证据即(2002)鹤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异议,认为应依法维护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房地产过户证。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如下异议:1.第三人不服(2000)浚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提出再审。2.原告的建房申请及建筑许可证是在其父(刘某友)、其兄(刘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3.四至墙界申报表,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与审核表与本案无关。4.(2002)鹤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遗嘱形式不合法是错误的。

原告提交的四至墙界申报表,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审核表因与本案无关,故本庭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其它证据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本庭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1953年2月11日,刘某友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2.1962年5月1日,刘某有(友)土地房产证存根。3.“遗嘱”主要内容:自1995年7月至1996年7月止,我的生活都是存石(刘某丙)照管,我的家产住宅由我长子存石继成(承)。4.2000年9月23日,城关乡X村委会证明。主要内容:刘某丙是刘某友的长子。5.浚县房产继承申请表。原业主刘某友,新业主刘某丙。6.2000年9月20日,刘某丙对浚县房产交易所的保证书。主要内容:我签订的房屋继承申请表情况属实。此外,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法律依据:1.《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第13条、第14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3.《浚县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存在如下异议:1.对“遗嘱”效力的认定应尊重法院的判决;2.第三人房产继承申请表上的四至签字系第三人自己所写。对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及法律依据没有异议。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没有异议。

被告提交的刘某友所写遗嘱,由于(2002)鹤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其不具有法定形式,不能认定其真实有效,故本庭亦不予采纳该证据。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及法律依据,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本庭依法予以采纳。

第三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浚房证字第(略)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所有权人刘某丙,房屋座落浚县X乡X排拾玖号。2.2001年9月12日,刘某丙申请再审书。再审请求判令撤销(2000)浚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对第三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有异议,找房产部门协调过,对第三人再申请没有异议。

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由于第三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是以本案涉诉的房地产过户证为依据办理,故该房屋所有权证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本庭不予采纳。第三人提交的再审申请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本庭依法予以采纳。

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查明如下事实:第三人刘某丙与原告刘某甲系同胞兄弟。其父刘某友生前遗留房产一处,位于浚县X镇X村X路北X排X号。兄弟二人因该房产发生纠纷。2000年8月,本案第三人刘某丙诉本案原告刘某甲侵权,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丙的诉讼请求。2000年9月,第三人刘某丙持其父刘某友的遗嘱,及其父五三年、六二年的房产证到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地产过户证。第三人填写了浚县房地产继承申请表,出具了继承情况属实的保证书,被告审查了第三人的材料,于同年9月21日为第三人刘某丙办理了№(略).(略)房地产过户证。原告刘某甲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本院。另在本案审理期间,第三人对(2000)浚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判决撤销了(2002)浚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甲不服,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争执的遗嘱,不具有法定形式,该遗嘱的真实性不能认定,故判决撤销了浚县法院的再审判决,并驳回刘某丙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为第三人刘某丙办理房地产过户证的主要依据之一系第三人持有的其父之遗嘱,但在原告提交的(2002)鹤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该遗嘱已被认定不具有法定形式,真实性不能认可,故不能认定其合法、有效,本庭亦不予采纳之。虽然第三人向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出具了保证书,但其保证书系个人行为,其效力远不能对抗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故被告为第三人办理房地产过户证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对原告提出的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查档费100元的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发放的№(略).(略)房地产过户证。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希利

审判员胡庆合

审判员杨永德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耿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