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永茂世纪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水力,河南文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谷博,河南文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朱培,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水力,被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朱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0日,荥阳市金龙工程队(乙方)和路达公司(甲方)签订村X路建设施工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洞林湖新干线修路工程,工程地点为洞林寺和水库-中原西路。工程内容,新修道路(基槽,回填土水泥石灰土,沥青路面等全长9.07公里)资金来源为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工程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以设计图纸为准)。合同开工工期以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合同价款总金额为二千三百五十万元整。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7日内将工程总造价3%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施工期间需垫资500万元后,工程再需用工程款项由甲方支付实施。路槽开发挖回填沟土,石灰土以下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80%;土工格栅和铺粗粒式油层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80%;在铺完细粒式油层厚,经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的97%,余3%为质量保证金,其预留的3%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为2770万元,一年后付给乙方,(注:以上的验收付款方式,甲方应在乙方报检后的3天内验收,在3日内把所应付的工程款付给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无特别情况不得延期,否则所造成的误、停工,工程延期由甲方承担,并按每天违约金合同价千分之二支付给乙方;乙方必须按合同和图纸内要求施工,并完成甲方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没有特别情况不得拖延,除在施工期间甲乙双方认定的施工乙方方可顺延,否则每拖延一天按合同价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竣工验收与结算: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15天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在验收完成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出修改意见;3、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在7日内清洁完好交付全部工程;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该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材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甲酸;6、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决算资料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交纳拟约保证金30万元,甲方在工程第二次付款时即返还给乙方30万元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施工图纸中漏项目或不可预见的工程需增加工程量并要追加预算必须经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认可,并签字加盖公章才能生效,双方又对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荥阳市金龙工程施工队即对该工程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路达公司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及其他阻碍影响了施工工期,该工程于2009年底交付使用,路达公司共支付高某某工程款一千万零九千元。

另查明,荥阳市金龙工程施工队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高某某,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道路维修,土方工程。

再查明,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路达公司工程款一千九百五十五万九千六百元,在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准备又支付路达公司工程款347元时,高某某向原审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原审法院将该347万元工程款进行了财产保全。

原审法院认为:高某某、路达公司签订的村X路建设施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90%,现该工程已通车,投入使用,路达公司支付高某某90%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且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给路达公司工程款二千万元以上,路达公司应当支付高某某90%的工程款。高某某要求路达公司支付400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路达公司辩称高某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并竣工,该工程至今尚未交付使用,但从路达公司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阻碍施工、工程变更的情况,工期顺延不是高某某的原因引起的,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已认可该工程已建成通车,投入使用,该工程应当是已竣工,故对此辩称,不予采信。路大公司辩称工程量不是增加而是减少,已全额支付高某某工程款,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2350万元,路达公司并未提供工程量减少的证据,但高某某提供了增加工程量的证据,故对此辩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某工程款四百万元。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八百元,诉讼保全费五千元,共计四万三千八百元,由路达公司负担。

路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2009年1月19日,高某某向路达公司出具的《收到条》已明确承诺“三百万元委托书荥阳市金龙工程施工队已收到,此款今后向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要来要不来都与路达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并在今后决算时打入工程数额之内”,此三百万元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由于高某某的违约行为,尽管路达公司一直催要工程款,但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仍不予支付工程款;工期顺延是由于高某某的原因引起的;施工中一些变更是增加工程量还是减少工程量应由专业机构鉴定。由于路达公司未与高某某结算,路达公司与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未结算,因此高某某要求支付工程款毫无理由;路达公司已全部支付了工程款。请求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某答辩称:2009年1月19日收到条所显示三百万不在已支付款范围。高某某与路达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经汇总所成的《收条》已经明确说明“以此据为准,如果再有其他借据和收据作废”。双方经汇总以前的收到款,明确了其中不包括2009年1月19日向路达公司出具的《收到条》所显示的三百万,证明路达公司也同意此条作废,故应认为此三百万路达公司未支付。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准备支付路达公司工程款是事实。在诉讼中,高某某通过诉讼保全已经将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准备支付给路达公司的工程款冻结。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近期又准备再次支付给路达公司的工程款也已经被依法冻结。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不向路达公司付款的原因是已经付给路达公司2000多万,而路达公司却长期不向高某某支付工程款导致诉讼缠身。工期顺延高某某无责任。工期顺延的原因是路达公司增加工程量(系因业主变更设计)、拖延付款和屡发村民阻拦事件等,而非高某某原因导致的。从路达公司的各种文件中的内容也证明工期顺延是各种客观原因所致而与高某某无关。工程量增加的事实清楚,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见一审证据)就可以证明。路达公司签发的郑洞字(2008)X号文件就是“关于为邢村开挖埋设新水管沟槽及清运已拆迁厂房下房土需增加工程量的报告”。路达公司2008年7月5日向新田公司所作的“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第七项第3、4条明确说明了工程量增加的具体情况。请求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8年4月10日,荥阳市金龙工程队(乙方)和路达公司(甲方)签订的村X路建设施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合法有效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施工协议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路达公司应支付给高某某工程款90%,原审以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2350万元,路达公司并未提供工程量减少的证据,现该工程已通车,投入使用,路达公司支付高某某90%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且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给路达公司工程款二千万元以上,路达公司应当支付高某某90%的工程款。高某某要求路达公司支付400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的认定是正确的。路达公司上诉称双方未结算,路达公司与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未结算及路达公司已全部支付了工程款的上诉理由,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马常有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