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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漯河市郾城支行诉X粮食局直属分局XX粮管所及X粮食局直属分局XX粮管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XX银行漯河市郾城支行。

被告X粮食局直属分局XX粮管所。

被告X粮食局直属分局XX粮管所。

原告XX银行漯河市郾城支行(以下简称XX农发行)诉被告X粮食局直属分局XX粮管所(以下简称XX粮管所)及X粮食局直属分局XX粮管所(以下简称XX粮管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农发行的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XX粮管所的委托代理人崔XX、被告XX粮管所的委托代理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农发行诉称:2006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担保单位为X粮食局直属分局XX粮管所。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外,下欠x元及利息x.72元未归还,请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x.72元。

被告XX粮管所辩称:借款属实,因经营困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无能力归还贷款本息。

被告XX粮管所辩称:担保属实,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0日,XX粮管所(借款人)以小麦收购为由,与XX农发行(贷款方)签订了编号x号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0万元,期限6个月,利率为4.35‰,同时约定,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同日,XX粮管所(保证人)与XX农发行(债权人)签订了编号x号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代理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合同签订后,XX农发行履行了放贷义务。借款合同到期后,2005年12月23日XX粮管所归还借款x元;2006年8月8日归还借款x元,余款x元于2006年8月31日XX粮管所与XX农发行又签订了贷款占用形态调整通知书,约定:借款金额为x元,利率5.22%,期限为2006年6月31日起至2007年8月30日止。借款方式为保证。2006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30日,被告XX粮管所又归还借款本金x元,下欠x元,经原告XX农发行多次催要,被告XX粮管所及被告XX粮管所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农发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2005年6月20日借款合同一份;(二)2005年6月20日保证担保合同一份;(三)2005年6月20日借款借据一份;(四)2006年8月31日贷款占用形态调整通知书一份;(五)归还记录粘单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尚欠借款未归还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XX粮管所和被告XX粮管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后均表示无异议。

被告XX粮管所和被告XX粮管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XX农发行与被告XX粮管所及被告XX粮管所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是当事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XX粮管所除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外,尚欠借款本金x元,被告XX粮管所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被告XX粮管所也应承担付息的民事责任。关于XX粮管所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原告XX农发行与被告XX粮管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合同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日之日起两年。庭审中,被告XX粮管所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表示无异议,为此,对被告XX粮管所的借款,被告XX粮管所应承担连带偿还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粮食局直属分局XX粮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所借原告XX银行漯河市郾城支行款x元及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欠息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逾期付款,由被告X粮食局直属分局XX粮管所对被告X粮食局直属分局XX粮管所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X粮食局直属分局XX粮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曹英旗

审判员张静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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