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英林、吴某某,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郑某市二七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英林、吴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1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婚后经常找原告的茬,以至于经常发生矛盾,特别是在2007年8月1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脸部、腰部、胳膊打伤,造成原告长时间不能活动自如。原告被迫于2007年8月22日起诉至本院,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生效之后至今,原、被告仍因生活中的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骚扰、拦截、辱骂,原告甚至多次被迫求救110才能脱身。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约x元;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2、郑某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门诊病历;3、照片;4、刘桂荣、吴某琴证人证言;5、(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有深厚的感情,只是因为被告患有喉癌,原告为逃避义务,而选择离婚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二、三项均无依据,且被告从来没有对原告进行骚扰。综上,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河南省肿瘤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病程记录;2、2009年5月6日证明。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5,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2、3证明了原告身体受到了损害,但不能反映同被告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4、证人未出庭,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1996年1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常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作出(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不准离婚。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有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约x元;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冰柜一台、空调一台,现在被告处。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本案中,原、被告系再婚,因生活中的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且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有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确已无法挽回,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共同财产,冰柜一台归被告所有,空调一台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冰柜一台归被告王某某所有,空调一台归原告郑某某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该费用原告已经垫付,被告负担部分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樊军政

人民陪审员李艾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毕金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