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侯某某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2009年6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0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百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阴历11月份,被告人侯某某同侯××一起到湖北省老河口市X镇X村吴××家领回一名严重痴呆女子,后侯某某以1500元价格卖给同村村民侯××。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侯某某供述,证人侯××、侯××、吴××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侯某某辩解,我没有拐卖妇女,痴呆妇女是我在九重路边捡回家的,她自己跑到侯××家的,我没有向侯××要钱。

经审理查明:2007年阴历11月份,被告人侯某某同侯××一起到湖北省老河口市X镇X村吴××家领回一名严重痴呆女子,后侯某某以1500元价格卖给同村村民侯××为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并有证人侯××、吴××、侯××、侯××等人证言以及书证辨认笔录、照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侯某某提出“没有拐卖妇女,也没有向侯××要钱”的辩解,经查,与证人侯××、侯××、吴××、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矛盾,故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8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薛文武

审判员:全世昌

审判员:张玉峰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兼):黄某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