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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陶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丽,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陶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的父亲陶某林于1997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金海大道X号院X号楼X号房屋一套。被告系陶某林与前妻所生女儿,后丈夫陶某林因病于2002年7月30日去世并留下遗嘱:原、被告双方各占50%产权(因该遗嘱处分了原告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该部分应为无效)。后因种种原因,原、被告双方对该房屋产权归属问题达不成共识。无奈,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金海大道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产权的50%(5万元)归原告,剩余部分原、被告双方平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曹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昊

代理审判员李娇

人民陪审员李艾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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