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戚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任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戚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戚某某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蔺东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某某,被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2005年农历九月初十生儿子戚某阳,婚后被告无事生非,不好好过日子,还曾经殴打我母亲和奶奶,在儿子出生四个月时,被告就长期外出,对孩子不管不问,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小孩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x.5元,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被告任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没有打过原告的母亲和奶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男孩戚某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起诉离婚,应提供而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戚某某要求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蔺东晓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蔡青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