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又名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0年12月3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在睢县X乡X村自己家中开办了一个干菜、粮油销售门市部。2010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从韩亚丽、吴鹏飞(另案处理)手中购得化工“印染助剂”2000千克,在自家门市部用假食品盐包装袋分装以后,充作食用盐销售给群众。2010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被睢县公安局查获,当时尚有250千克未售出。经商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食用盐国家标准检测,何某某销售的“印染助剂”,铅含量严重超标,并含有毒、有害成分亚硝酸盐,危害人体健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期间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XX、吴XX、董XX、杨XX的证言;物证--查获的“印染助剂”及包装、封口机(照片),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了非法牟利,明知是有毒、有害的化工“印染助剂”而充作食盐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以后,被告人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实事求是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依法缴纳罚金,表示彻底悔改,本院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一月零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1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长瑞

审判员李惠

审判员翟晨飞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付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