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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袁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0年7月17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09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日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09年5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于2009年9月4日被我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客运总站,将受被告人张某委托伪造的名为“徐XX”的郑州大学的毕业证书(经鉴定该证书上所盖印的印章系伪造)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老代庄树林附近,在明知名为“徐XX”的郑州大学的毕业证书是伪造的情况下将该毕业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付XX,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的指认下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被告人张某、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张某系立功。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提取经过,相关情况说明,郑州大学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张某、袁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张某的前科材料;证人付XX、刘X、魏X的证言;河南省公安厅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袁某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及被告人张某系立功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张某、袁某某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而贩卖,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袁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袁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3日起至2009年8月22日止。)

被告人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3日起至2009年11月2日止,取保期间不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庞礴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李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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