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3月26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3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于2009年9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丹尼斯商厦门前,以每本11元的价格向李××出售河南省郑州市商业发票35本(共计1751份)、以每本7元的价格向李玉梅出售河南省郑州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209本(共计x份),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鉴定,上述1751份河南省郑州市商业发票均系伪造,经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鉴定,上述x份河南省郑州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均系伪造。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赃物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李××、袁××、左×的证言;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发票鉴定证明、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发票鉴定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x份,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的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出售的x份伪造发票,依法予以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忠锋
二ОО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陈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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