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闵某某与冯某某、李某某劳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冯某某,又名冯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闵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李某某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保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2日,原告在二被告经营的面馆打工,至同年十月十二日结束,二被告欠原告工资2300元,有欠条为证。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某。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工资钱2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1、欠条一份,以证明原告在二被告处打工,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300元未某还。

二被告未某某,未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被告未某某,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所(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在被告冯某某经营的新郑市X路X路东好面熟面馆打工,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款2300元,并由被告冯某某以冯某敏的名义给原告闵某某出具欠工资款2300元的欠条1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某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款2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雇佣原告闵某某到其经营的好面熟面馆打工,原、被告之间雇佣关系成立。原告闵某某为被告冯某某提供了劳务,被告冯某某应按结算数额支付雇用原告期间的工资款2300元。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工资款,因原告闵某某未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被告李某某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闵某某工资款2300元。

二、驳回原告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保芝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