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尧化门尧建新村X号。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刘长栓,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富立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明辉,开物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河南赫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河南富立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立达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刘长栓及富立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明辉、马海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袁荷刚
审判员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谷彩霞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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