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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克合同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克,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河南裕丰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克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10日至2007年年底,被告人申克被聘任为河南裕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典当行)总经理。期间申克于2007年9月19日在郑州市银基商贸城X楼,以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谎称自己已经将裕丰典当行所有股份全部购买,是该典当行的实际控制者,骗得被害人焦××的信任。当日,申克与焦××签订了股权置换协议书,约定内容为申克将裕丰典当行85%的股权置换给焦××以及焦××信任的法人单位,申克保留该典当行15%的股权,焦××预付给申克x元作为股权置换后申克在该典当行的股权利润的一部分。当日,申克骗得焦××x元的现金。之后,申克更换联系方式并逃匿。现赃款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申克的供述,被害人焦××的陈述,证人李××、梁××、梁×、王××、王×、和××、王××的证言,抓获经过,股东置换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任命通知书,保证书,裕丰典当行印章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借款协议,收到条,取款凭证,存款凭证,股东会决议,委托书,今日安报声明公告,工作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申克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申克辩解称,我没有骗焦××,焦多次调查后才签订了股权置换协议书,x元是在二个月后给付的;我也没有逃匿,手机是因欠费停机才更换新的。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0日至2007年年底,被告人申克被聘任为河南裕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典当行)总经理。期间,申克于2007年9月19日在郑州市银基商贸城X楼,以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谎称自己已经将裕丰典当行所有股份全部购买,是该典当行的实际控制者,骗得被害人焦××的信任。当日,申克与焦××签订了股权置换协议书,内容为申克将裕丰典当行85%的股权置换给焦××以及焦××信任的法人单位,申克保留该典当行15%的股权,焦××预付给申克x元作为股权置换后申克在该典当行的股权利润的一部分。当日,申克骗得焦××x元的现金。之后,申克更换联系方式并逃匿。现赃款已被申克用于还债而未追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申克的供述,其供述了以上主要犯罪事实。

2、被害人焦××的陈述,主要陈述了被告人申克诈骗其x元的事情经过,且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3、证人李××、梁××、梁×、王××、王×、和××、王××的证言,均证实了裕丰典当行股权构成情况,被告人申克不具备股东资格,以虚假的股权转让文件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

4、抓获经过,证实了案件侦破情况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5、股东置换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证明被告人焦××与被告人申克签订合同等情况。

6、股东会决议、委托书等文件,证实了被告人虚构假文件的情况。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均印证裕丰典当行开办情况以及股东构成。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认定。关于被告人辨解称其没有骗被害人,关闭手机是因欠费停机所致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跃武

人民陪审员徐家贵

人民陪审员申有仁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琚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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