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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王某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了原告郑州市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某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管城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合同履行地及被告王某乙的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一

代理审判员崔国伟

代理审判员王某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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