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驻马店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汇华装饰有限公司、赵某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符明理,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驻马店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归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驻马店市汇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驿城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民,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征,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驻马店市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司登公司)、驻马店市汇华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公司)、赵某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符明理,被告波司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汇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军民,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赵某某处打工。同年8月3日,原告在工地(系被告波司登公司承包给汇华公司和赵某某的)干活时,右眼受伤,住院18天,后因无钱医治出院,经鉴定为七级伤残,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61元。

被告波司登公司辩称,原告与其公司无任何关系,其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汇华公司辩称,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告自身有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请求的数额不合理,其它二被告亦有一定的责任。

被告赵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均受聘于汇华公司,自己仅是召集人,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0日,被告波司登公司与被告汇华公司签订一份《波司登仓库、办公场所、宿舍装修合同》,被告波司登公司将其公司仓库、办公场所、宿舍装修工程承包给被告汇华公司施工。此后汇华公司又将矿棉板吊顶工程分包给被告赵某某,当月15日,原告王某某经人介绍到被告赵某某承包的矿棉板吊顶工程工地干活,口头约定:每天工资40元。同年8月3日,原告在该工地干活时,被吊顶时的钉子反弹伤到右眼,后送往驻马店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眼球穿通伤,2、右眼外伤性白内障,3、右眼虹膜根部离断,4、右眼外伤性晶状体半脱位,住院18天,出院医嘱:继续局部消炎,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医疗费4706.95元(其中被告赵某某为其垫付医疗费3300元),住院期间赵某某给付原告工资620元。后原告又支出医疗费88.96元。2008年11月12日,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王某某伤残等级作出驻申正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X号鉴定书,评定原告王某某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500元。

另查明,被告汇华公司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资质,领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告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女儿王某,X年X月X日出生,儿子王某扬,X年X月X日出生,原告父亲王某明,X年X月X日出生,母亲韦启英,X年X月X日出生,原告共弟兄三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装修合同、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村委证明、医疗票据、司法鉴定书、鉴定票据、证人证言、户口本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赵某某承包的工地从事装修工作,约定每天工资40元,据此认定原告与被告赵某某系雇佣关系,被告赵某某辩称仅是召集人,同是劳动者,对此被告赵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赵某某作为雇主对雇员从事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与被告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因此被告赵某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汇华公司将其承包的装修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赵某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应当与被告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波司登公司将其公司仓库等项目承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经营资格的被告汇华公司公司,这本身无过错,与原告受伤也无因果关系,原告要求波司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1495.91元(4706.95+51+37.96-3300),2、误工费,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1.6元平均每天10.6元,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1081.2元(10.6元×102天),3、营养费180元(18天×1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每人每天30元计算为540元(18天×30元),5、护理费,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1.6元平均每天10.6元,按一人计算为190.8元(10.6元×18天),6、残疾赔偿金,参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1.6元计算20年,原告伤残构成7级计算为x.8元(3851.6元×20年×40%),7、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676.41元其子女的计算为x.4元<2676.41元×19年(6+13)×40%÷2>,其父母的为9278.2元<2676.41元×26年(11+15)×40%÷3>,8、鉴定费500元。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问题,原告事故中眼部构成七级伤残,给原告今后生活带来不便和精神痛苦,理应给予精神抚慰,因此本院酌定为x元。以上原告损失共计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种损失共计x元,被告驻马店市汇华装饰有限公司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含诉讼费)。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雨

审判员李某平

审判员刘莉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