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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48岁。

辩护人白某某,河南鼎新(略)事务所(略)。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在担任社旗县二高中副校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学校文印业务的招投标、主抓教学的职务便利,为社旗县X乡计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张××承包二高中文印业务、印刷文印资料提供帮助,自2003年秋至2009年春节前,收受张××送给的现金x元及张XX儿子结婚所送现金2000元、购物卡1000元、价值5000元的“掌上明珠”家具一套,2010年春节前,在被告人张XX调离社旗县第二高级中学到社旗县第一高级中学任职后,又收受张××送给的现金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XX全部退出所获赃款。

另查明: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张XX因贪污被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后,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张××、申××、王××、丁×、胡××的证言及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印刷业务承包经营合同和被告人张XX任职情况的文件所证实,证据经出示质证,被告人、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担任社旗县第二高中副校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学校文印业务的招投标、主抓教学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以被告人张XX和张××二人之间常有人情往来,双方孩子结婚时互送现金2000元,被告人张x年调到县一高任职后,张××所送现金2000元均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虽然被告人张XX和证人张××之间存在人情往来,二人在双方孩子结婚时也互送现金,张××也于张XX调离二高中后在2010年春节前送张XX现金2000元,但据证人张××证实,当印刷业务中标后曾对张XX说以后每年给7000元心情,包括钱、物。上述所说的均在每年7000元之中,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被告人张XX能够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全部退出所获赃款,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有证据证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应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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