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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0年5月2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0年6月7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河南思远(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思远(略)事务所(略)。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选红、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07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以为延津县X镇X路为名,骗取秦某村在郑某市经商的秦某胜x元现金,后秦某某将该款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秦某胜所写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秦××等证言;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二)职务侵占罪

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其担任延津县X镇X村委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X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卖沙岗管理费共计x元据为己有。

1、2007年10月15日,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民秦某波向秦某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5750元据为己有。

2、2007年10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民秦某志向秦某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4875元据为己有。

3、2007年10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民秦某真向秦某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3000元据为己有。

4、2007年10月27日,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民秦某家向秦某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6450元据为己有。

5、2007年11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民秦某社、秦某江等五人向秦某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500元据为己有。

6、2007年11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民秦某伟向秦某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3000元据为己有。

7、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X村村委缴纳的卖沙岗管理费2220元据为己有。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收据、被告人任职证明等书证;证人秦×、秦××等人证言;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辩解;新诚会审字(2008)第X号审计报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以为秦某村X路为名,从秦某胜处要来x元现金无异议,但辩称他曾与村干部秦某海、秦某爱说过村X路之事;且在钱要来后,告诉过人;村里已着手修路,且已推出了路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秦某某作为原村委主任原本准备让村里在外办企业的人员为村里捐一部款把村X路修一下,并在村里开党员会时通报了这一情况,终因经济有限而未能修成。秦某某是以为村X路名义向秦某胜要钱,秦某胜证言证实他给秦某某的是修路款,故秦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秦某某收到该1万元后没有上交,秦某胜也没有对秦某某进行控告,不能认定是骗取,仍属职务侵占;对指控秦某某职务侵占x元没有异议;秦某某认罪,且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以为延津县X镇X路为名,让在郑某市经商的秦某胜捐款。秦某胜将x元修路款交给了秦某某。后秦某某将该x元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秦某胜于2008年12月17日书写的证明,可以证明他于2007年夏天交给老家秦某村村长秦某某x元现金,用于修村X路。

2、证人赵××的证言可以证明他给秦某某开车到郑某市找秦某胜,让秦某胜给村里捐点钱,把路修一下。在回去的路上,秦某某说秦某胜给了一万元。

3、证人秦某×、秦某×、秦某×、张××、赵××等18人的证言可以证明秦某某从秦某胜要来x元修路款之后,曾于2008年上半年在该村一次党员大会上说过村X路的事,并将秦某胜为村里捐资x元修路款公布于众。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可以证明他以村X路的名义从秦某胜处要了x元修路款,后将该款挥霍的事实。

5、秦某胜于2011年1月3日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秦某某亲属将x元归还给他的事实。

二、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利用其担任延津县X镇X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X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卖沙岗管理费共计x元据为己有:

1、2007年10月15日,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民秦某波向秦某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5750元据为己有。

2、2007年10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民秦某志向秦某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4875元据为己有。

3、2007年10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民秦某真向秦某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3000元据为己有。

4、2007年10月27日,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民秦某家向秦某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6450元据为己有。

5、2007年11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民秦某社、秦某江等五人向秦某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500元据为己有。

6、2007年11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民秦某伟向秦某村村委缴纳的土地承包款3000元据为己有。

7、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秦某某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秦某村村X村村委缴纳的卖沙岗管理费2220元据为己有。

审理中,被告人将其所侵占的x元已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丰××、秦某×、常××、秦某×、赵××、常××等人证言;延津县X镇X村时任看沙岗干部部分补助情况表;延津县X镇X村民向村委交处理沙岗管理费情况一览表;新乡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新诚会审字(2008)第X号审计报告书;退赃证明、被告人任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经手收取的村土地承包款及卖沙岗管理费x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此项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于2007年夏季一天,以为秦某村X路为名,骗取秦某胜现金x元。经查,被告人秦某某身为村委主任,以为村X路的名义,收取秦某胜捐款x元,并将该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不妥,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已将赃款退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何振礼

审判员许英杰

审判员申长林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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