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石油物资昆山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被告菏泽市安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单县工业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山东单县结合办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办事处。住所地:东营区X路油田物资供应处院内。
代表人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油物资昆山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安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债权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省单县结合办胜利油田物资供应办事处、菏泽市安兰化工有限公司存款或债权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如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淑媛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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