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定江,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顶纯,浏阳市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受理后,于2009年10月16日由审判员刘完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诉称,原、被告因相识的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小孩汪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

被告黎某某辩称,原、被告虽有矛盾,但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农历正月十二日订婚,2005年2月25日,双方在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农历10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汪某。原、被告婚后前期感情尚可,2006年上半年一天,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负气外出打工一年,被告打工期间经常打电话询问小孩生活情况。2009年4月,原告在长沙打工,同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又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回娘家生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感情也较好,虽有小矛盾,但没有大的争执,只要双方改正不足,加强交流,相互包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汪某某要求与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完玲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丹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