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潘某甲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潘某乙犯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甲(又名潘某国),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9月20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9月20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潘某乙犯盗窃罪,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玲,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

2007年农历12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被告人潘某乙携带海剪窜至本市X乡X村冶炼厂,用海剪剪断因冰灾倒塌的电线杆上的铜芯电线256米,分成8圈,然后将电线盗走并藏匿于被告人潘某乙家中。2008年4月,2被告人在被告人潘某乙家中用菜刀剥掉所盗电线的胶质外皮,将里面的铜线以x元的价格销赃给本乡石灰嘴经营废品收购店的刘某某,2被告人每人分得赃款5500元。后经价格鉴证,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x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潘某乙退赔官桥乡X村冶炼厂的经济损失5500元。被告人潘某乙所在村委会均证实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且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二、寻衅滋事

2007年2月5日下午5时许,长沙市政法频道记者在本市X乡X村宏达公司采访时被当地村民围阻。被告人潘某甲与村民潘某林、潘某丙等人遂赶到宏达公司看热闹。潘某林辱骂记者被顶嘴后,潘某丙遂伙同潘某林围住采访车司机曹某某殴打。本市X乡政府工作人员彭某上前劝架,被告人潘某甲冲上前用拳头将彭某的脸部打伤。后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彭某前额1.5cm挫裂伤口,左眉弓上方4.2cm挫裂伤口,所受损伤属轻伤。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彭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潘某甲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000元。被害人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人潘某甲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2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病历材料,破案报告、到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某、潘某丙、曾某某、梁某某、潘某丁、潘某戊、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潘某己的陈述;法医学鉴定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潘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在盗窃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潘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乙系初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已积极退赔赃款,其所在村委会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潘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5日起至2012年3月4日止)。

被告人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泓

人民陪审员卢光正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OO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盗窃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