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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甘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购买原告房屋后尚欠原告购房款6000元拖欠不付,故此,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购房款6000元及利息2723.4元和其他费用480元,合计9203.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彭某某辩称,1、被告所欠原告购房款是4000元,而不是6000元。2、原告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因其房屋漏水而存在违约行为,没有理由请求被告支付余款4000元。3、原告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3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略)房屋1套卖与被告并与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房屋总售价为x元,被告先支付x元,剩余房款待原告办好房屋三证手续交付被告后一次性付清。2004年12月24日,原告办好房屋三证手续交付被告时,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x元,尚欠原告购房款4000元未付,同时将其在长沙市商业银行浏阳支行存折(余额为1000.66元)及湖南农村信用合作社浏阳市X村信用合作社存折(余额为1008.74元)作现金2000元质押给原告,由原告支取。原、被告双方又达成协议:李某某保证负责此房屋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不漏水,水电到位,如果彭某某装修此房屋后在2005年6月30日前漏水由卖方李某某负责。如不漏水将余额4000元全部付给卖方李某某。原、被告均签了字。被告在此协议上空白处向原告出具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李某某买房款肆仟元整。彭某某2004年12月24日”。协议签订后,原告请人对房屋屋面进行修缮后交付给被告,被告住进此房屋时,发现无电表,房屋仍漏水。原告因不知被告存折密码而无法支取,被告将两张存折挂失后取出存折之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房款,被告以房屋漏水而拒付余款4000元。原告遂于2009年6月17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年,有原、被告的陈述、房屋买卖协议及售后协议、欠条、漏水时的相片及存折二本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将房屋转让给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售后协议均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购买原告房屋尚欠原告购房款4000元未付,是附条件的协议,即原告保证出卖之房屋在2005年6月30日前不漏水的条件。原告虽对出卖之房屋屋面进行修缮,但将房屋交付被告后仍漏水。原告有违反约定之行为,被告有权拒付余欠的房款。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购房款6000元及利息2723.4元和其他费用480元,合计9203.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因其房屋漏水而存在违约行为,没有理由请求被告支付余款4000元的抗辩理由,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甘亚平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左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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