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某(又名倪某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向阳,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瑞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倪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原告中风后生活不能自理,双方之间的矛盾越加激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平分共同财产。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一般。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199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5日双方在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原告中风后生活不能自理,双方矛盾开始激化。2009年5月25日,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有:座落于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集里居委会草坪组永和磷肥厂宿舍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1套。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倪某某与徐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集里居委会草坪组永和磷肥厂宿舍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1套归倪某某所有,倪某某于2009年6月25日前给付徐某某财产折价款x元;
三、倪某某、徐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由各自收回享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倪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瑞兰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左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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