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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汤某某、寇某某,河南三友(略)事务所(略)。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太康县X镇X村用药盗狗,被村民王某某发现将其抓获时,李某某为抗拒抓捕将王某某打成轻微伤。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照片、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我没有打受害人,只是我的手指甲把他的耳朵挂流血了,后来他们很多人打我,把我绑起来,然后报警了。认识到药狗是违法的,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为抗拒抓捕时将王某某打成轻微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李某某犯抢劫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案是一种转化型的犯罪,而本案前提被告人盗窃的一条狗的行为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构不成犯罪,因此,即使被告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也构不成犯罪;李某某平时生活中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家里条件困难,已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不成犯罪。所举证据有协议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户籍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3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弯梁铃木牌摩托车,携带自制药狗蛋、弩机窜至太康县X镇X村用药盗狗,在其将狗药死逃走时,被村民王某某发现,李某某为抗拒抓捕将王某某打伤,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法医学检验鉴定,王某某伤情属轻微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民事赔偿问题李某某及其家人已与受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了案发当日,其骑着摩托车到龙曲镇西头,用药药死一条狗,准备带走时,被受害人发现,上前阻拦,其骑在受害人身上进行殴打,后来被赶来的群众抓获报警的情况。2、受害人王某某陈述了案发当日晚,其发现被告人把他家的狗药死,准备逃走,就上前阻拦,被告人对其进行威胁,其上前拉住被告人,遭到被告人殴打,咬伤耳朵,并被砖头砸伤头部,后来群众赶来将被告人抓获报警的有关情况。3、证人王某某证实了案发当晚,正在村里巡逻时,听到王某某喊叫,几个人赶到现场,看到被告人骑在王某某身上打,王某某耳朵流血,头上还肿着,旁边地上有一辆摩托车、一把弩和一条药死的狗,后来群众报警的情况。4、证人王某某证实在案发现场,看到被告人掂块砖头砸了一下王某某的头,几个人巡逻队员上前抓住被告人,后来看到王某某耳朵流血、头上也肿了等有关情况。5、证人王某某、王某某均证实案发当晚,几个人听到王某某喊叫,就过去看到被告人正爬在王某某身上,旁边地上有一辆弯梁摩托车,一张弩和一条狗,几个人上去抓住被告人并报警,后发现王某某头上、耳朵上都有伤的情况。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太康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在案的情况。8、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经鉴定王某某外伤属轻微伤。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所辩称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第十项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的盗窃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其辩称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未劫得财物,也未致人轻伤以上伤害,应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另外,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3日止。)

二、作案工具黑色弯梁铃木牌摩托车一辆、弩机一张予以没收(现在太康县公安局扣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程雪

审判员程艳荣

审判员张勇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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