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湘华,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1979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1980年2月17日,长女朱某珍出生。同年11月24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酒。1981年10月3日,次女朱某平出生。1983年1月27日原、被告在原青草人民公社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3日,小女朱某红出生。1995年,因家庭经济困难,被告便安排原告外出广州打工。在原告打工期间,被告竟公然与第三者同居。对于被告的行为,原告无法忍受,自2002年双方开始分居。2008年7月1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继续在外打工,被告却和曾某以夫妻名义在家同居。现夫妻感情不但没有改善,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朱某某辩称,本考虑双方都已经步入老年,没有必要离婚,2008年原告起诉到法院被驳回后现又继续起诉,既然原告执意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赞成调解。
经审查表明,原、被告系同村人。1979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1980年2月17日,长女朱某珍出生。同年11月24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酒。1981年10月3日,次女朱某平出生。1983年1月27日原、被告在原青草人民公社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3日,小女朱某红出生。1995年,因家庭经济拮据,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女性曾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感情出现裂缝。2001年春节期间,双方为经济问题发生争执。2007年起被告也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居住地建有砖混结构的四间二层房屋一栋,两门柜和席梦思床各三张,无共同存款,亦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邓某某与朱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浏阳市X镇X村岭下组的砖混结构的四间二层房屋一栋,两门柜和席梦思床各三张归朱某某所有;
三、婚姻存在期间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清
偿。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邓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付昶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宋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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