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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寻拓,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瑞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寻拓,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0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当年4月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原告漠不关心。并有赌博恶习,同时对原告多加猜疑。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结婚时均系再婚,当时原告女儿并未成年。结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其女儿尽全力照顾,经济上收入也交由原告管理。后由于被告的儿子结婚,家庭成员增加,双方偶因琐事有过争吵,但并无原则性的分歧。此外,被告虽打小麻将,但不存在赌博。被告是有点小气原告,但都是因为被告太在意原告,今后被告愿意改正,不再小气原告,并不再为此跟原告闹矛盾,希望原告原谅被告,回到被告身边。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于1990年11月生育一女孩取名何昱。被告与前妻于1979年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2000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2000年4月7日,双方到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婚姻登记。原告带着女儿何昱到被告家与被告及其家人共同生活,并将何昱的名字改为陈某昱。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原告与被告家人亦相处融洽。自2003年起,双方开始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偶有争吵,加之被告多次怀疑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双方因此经常发生矛盾,夫妻关系开始恶化,经原告所在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2009年6月12日,原、被告因琐事有过口角,次日,原告因工作劳累晕倒在岗位上,为此事,原告责怪被告在其生病期间没有给予应有的照顾,2009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陈某、结婚证、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虽未再生育子女,但双方共同为搞好家庭建设奋斗,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虽偶为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双方今后多进行交流与沟通,被告改正自身的不足,对原告不乱加猜疑,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宋某某要求与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瑞兰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左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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