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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宗某甲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8月22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月20日被息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0日、19日,被告人宗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先后两次擅自砍伐其购买的位于陈棚乡X村余楼组村民房某丙的杨树133株,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计算,计11.1立方米(蓄积)。

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息县森林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宗某甲的供述;证人房某乙、房某丙、刁某丁、刁某戊、刁某己、宗某庚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宗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涂善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詹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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