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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诉被告张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XX路。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X村。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XX诉被告张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间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张益(X年X月X日生)。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分居生活。现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非婚生女张益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赵XX与被告张XX之非婚生女张益自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起由原告赵XX抚养。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静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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