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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司某某受贿、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男,46岁。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0年5月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琚某某,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刘某甲,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小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某及其辩护人琚某某、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2005年下半年至2010年3、4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利用其担任鄢陵县X乡中心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司某某非法收受陈某某姑父赵某某现金80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安排了工作。

2、2006年年底,被告人司某某非法收受本单位临时工杨某某的母亲曹某某现金x元人民币,答应给杨某某解决编制。

3、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司某某非法收受本单位临时工李某某现金x元人民币,答应给李某某解决编制,后以李某某结婚为由,退还其5000元人民币。

4、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司某某非法收受本单位临时工沈某某的父亲沈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答应给沈某某解决编制。

5、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司某某非法收受本单位临时工梁某某的妹妹梁某某现金x元人民币,2008年6、7月份,非法收受梁某某现金x元人民币,答应给梁某某解决编制。

6、2009年春节后,被告人司某某非法收受苏某某的父亲苏某某现金1000元人民币,给苏某某安排了工作。

7、2010年3、4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分别收受该乡X村乡医张某某儿媳穆某某所送2000元人民币、大营村乡医张某某女婿刘某乙所送1000元钱某民币、后杜某乡医杜某丙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袁堂村乡医赵某某所送500元钱某民币,答应在标准化村卫生室验收时给予照顾。

二、贪污罪

2008年元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利用其担任鄢陵县X乡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从本单位出纳会计汪某某处拿走公款3万元钱某于个人挥霍,后于2008年2月至6月份以虚列专家工资的名义将该笔款项在账上冲抵。

案发后,司某某共退出赃款x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司某某供述、证人赵某某、陈某某、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沈某某、沈某某、梁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苏某某、苏某某、穆某某、张某某、刘某乙、杜某丙、赵某某、刘某乙某、宋某某、姚某某、钱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张某某、耿某某、许某某、韩某某、马某某、石某某、杜某丁、陈某某、谢某某、情况说明、鄢陵县X村卫生室建设登记表、鄢陵县人民政府文件、交代材料、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河南中原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明细分类账、河南中原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款收据、司某某银行卡明细账、鄢陵县卫生局关于拟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请示、只乐卫生院计划用人9名、鄢陵县卫生局关于申请办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手续编制的报告、到案经过、钱某岗记录的其支付的专家坐诊费和转诊费详细情况、银行账户存取明细账、记账凭证、只乐乡卫生院2008年2-6月份工资报销花名册、现金账、总分类账、证明、鄢陵县卫生局文件、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司某某对检察院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其辩解称,用专家工资冲抵的x元是用于了本院的公务支出,不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司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一是被告人司某某不构成受贿罪;二是被告人司某某有自首情节;三是被告人司某某有退赃行为,依法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05年下半年至2010年3、4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利用其担任鄢陵县X乡中心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司某某非法收受陈某某姑父赵某某现金80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安排了工作。

2、2006年年底,被告人司某某非法收受本单位临时工杨某某的母亲曹某某现金x元人民币,答应给杨某某解决编制。

3、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司某某非法收受本单位临时工李某某现金x元人民币,答应给李某某解决编制,后以李某某结婚为由,退还其5000元人民币。

4、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司某某非法收受本单位临时工沈某某的父亲沈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答应给沈某某解决编制。

5、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司某某非法收受本单位临时工梁某某的妹妹梁某某现金x元人民币,2008年6、7月份,非法收受梁某某现金x元人民币,答应给梁某某解决编制。

6、2009年春节后,被告人司某某非法收受苏某某的父亲苏某某现金1000元人民币,给苏某某安排了工作。

7、2010年3、4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分别收受该乡X村乡医张某某儿媳穆某某所送2000元人民币、大营村乡医张某某女婿刘某乙所送1000元钱某民币、后杜某乡医杜某丙所送的1000元人民币、袁堂村乡医赵某某所送500元钱某民币,答应在标准化村卫生室验收时给予照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苏某某证言均证明给被告人司某某送钱某被告人司某某安排工作的事实与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2)、证人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证言均证明给被告人司某某送钱某被告人司某某帮忙解决编制的事实与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沈某某、沈某某、梁某某、梁某某证言均证明给被告人司某某送钱某其帮忙跑编制的事实与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4)、证人穆某某、张某某、刘某乙、杜某丙、赵某某等人证言均证明给被告人司某某送钱某被告人司某某在其诊所验收时帮忙以及照顾的事实与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

另有证人王某某、姚某某、钱某某、陈某某证言、情况说明、鄢陵县X村卫生室建设登记表、鄢陵县人民政府文件、交代材料、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河南中原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明细分类账、河南中原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款收据、司某某银行卡明细账、鄢陵县卫生局关于拟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请示、只乐卫生院计划用人9名、鄢陵县卫生局关于申请办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手续编制的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贪污罪

2008年元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利用其担任鄢陵县X乡中心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从本单位出纳会计汪某涛处拿走公款3万元钱某于个人挥霍,后于2008年2月至6月份以虚列专家工资的名义将该笔款项在账上冲抵。

案发后,司某某共退出赃款x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司某某2010年7月5日供述……在2008年元月份前后,我分了好几次,具体多少次我记不清楚了,总共从我们单位出纳会计汪某某那拿了3万元现金。……我平时赌博花完了……这3万元钱某是在县城老建材市场耿某某那打牌赌博花完了。和我一起赌博的人员比较熟悉的有望田镇信用社的许某某,望田镇韩某某的“黑蛋”,县工商局的耿某某,还有县烟草公司某罗某某,其他的我也叫不上名字……最后我让我们单位的出纳会计汪某某以我虚列2008年上半年“专家费”的名义冲抵了……我总共让汪某某虚列了三位专家的“专家费”。分别是石某某、马某某、韩某某三位专家的名义按月造出“专家费”的表,然后由我模仿三们专家的签名在表上签字,然后由汪某某在账上冲抵。……我们医院请这些专家费实际是按次支付的,每次每位专家300元至500元不等,由我们单位的副院长钱某某先行垫付费用给专家,然后钱某某再去出纳会计汪某某那报销这些费用……这些费用也是从汪某某那出的,但是和我虚列的专家费用是两回事……我从汪某某那拿的这3万元钱某我虚列专家费套出的钱,是我们只乐乡中心医院的专款……我没有归还……与2010年5月8日、6月12日供述基本一致。

2、证人汪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元月份,司某某从我那拿过钱,大致在2008年元月十几号,我从只乐信用社我们单位的账户上取出x元钱某司某某,元月二十几号我又从我们只乐医院的账户上取过x块钱某过司某某。当时是司某某让我给他取的这些钱,至于司某某用这钱某啥,他是院长,我不好意思问用钱某啥,他也没说用途,我也不知道。司某某让我从2008年2月份至6月份虚列了几名专家工资,在账上支出,把这x元钱某抵了。虚列的专家马某某、石某某每人每月x元钱,韩某某每月500元。五个月共计x元。用这钱某抵了司某某从我手里拿的x元钱……我给司某某这x元钱某我们主管会计陈某某、司某某和我知道……2008年上半年,我们卫生院请过专家,费用由钱某某垫付,这虚列的专家费用与实际付的专家费用之间没有关系,是两回事。

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4月份至今任只乐中心卫生院主管会计。主要负责我们单位账目的管理。我们单位的现金是由我们单位的出纳会计某某涛管理的,我们只乐中心卫生院在只乐农村信用社开的有账户。取钱某时候由汪某某开出支票,我在支票上盖上我们单位的账务专用章,然后由汪某某拿着现金支票去只乐信用社取钱。2008年元月份,我们院长司某某从出纳那拿过钱,拿了多少我记不清楚了。另证明每年中秋节、春节期间,我们卫生院班子没有集体研究过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送礼的事,我也没有参与过送礼。2008年春节前我们卫生院也没有以班子的名义送过礼的证言与证人钱某某、杜某丁、陈某某、谢某某证言相印证。

4、证人韩某某、马某某、石某某均证言证明没有在只乐中收卫生院领过钱某事实。

5、证人许某某、耿某某均证言证明与被告人司某某一起赌博的事实。

另有证人张某某证言、到案经过、钱某某记录的其支付的专家坐诊费和转诊费详细情况、银行账户存取明细账、记账凭证、只乐乡卫生院2008年2-6月份工资报销花名册、现金账、总分类账、证明、鄢陵县卫生局文件、鄢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家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司某某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x元用于医院公务支出的辩解,因当庭没有提出支持其辩解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司某某在侦查、起诉机关所作的其犯贪污罪的有罪供述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而当庭翻供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司某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有部分退赃行为,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司某某犯受贿罪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胡效忠

审判员王某卫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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