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郴州市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芦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仁县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湖区人,郴州市北湖区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郴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郴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原告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所建设工程项目尚未经质量部门验收无法结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27元,由原告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段清华
审判员骆晴蓉
审判员周琦
二○○九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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