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甘某某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4月10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易某某,湖南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二00九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某平,被告人甘某某及其辩护人易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上旬,被告人甘某某先后2次从江西省萍乡市福田区王志(另案处理)处以每克32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海洛因约7克,除自己吸食一部分外,另一部分用于其贩卖。2009年3月5日左右,被告人甘某某在本市X镇一加油站附近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毒品海洛因1.4克,得赃款580元;同月9日,被告人甘某某又在本市X街道办事处滨河路人大招待所附近卖给刘某某毒品海洛因1克,得赃款360元;同月10日,被告人甘某某再次携带2.455克毒品海洛因到本市X街道办事处滨河路人大招待所附近准备卖给刘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海洛因2.455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毒品海洛因照片、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甘某某在第3次贩卖毒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易某某就上述对被告人甘某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鹏飞

人民陪审员曹祝秋

人民陪审员陈克强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黎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毒品 贩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