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某诉关刘某委会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男,生于1958年1月30日,汉族。

被告邓州市X乡X村委会。

村委负责人刘某某,男,该村委负责人。(缺席)

原告杜某某与关刘某委会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集乡X村委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2004年10月4日在其处借款x元,约定利息1.5%,经多次追要未果现要求被告还其借款x元本金及利息。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其个人身份的事实。

2、关刘某委借据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夏集乡X村委辩称:原告所诉款项是2004年10月19日用于还村上年交农业税款,于事实不符,不同意还款。

被告关刘某委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1年9月被告关刘某村X村委会主任陈吉禄,会计刘某勤,妇女主任周云英在原告处借款x元,约定利息1.5%。2004年10月4日前已还原告x元,经清算后剩余x元由现任会计刘某选及村干部在场打为“借条,今借杜某某现金贰万叁千陆百捌十元整,还村上年农业税款,月息1.5%,刘某选,2004年10月4日,并加盖邓州市X乡关刘某民委员会公章。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无果,原告于2008年8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追回借款x元及利息,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并用原告位于夏集街的楼房6间提供担保,要求本院冻结被告在夏集财政所的办公费。本院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裁定,对被告邓州市X乡关刘某委在夏集乡财政所的办案经费5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向被告关刘某委追要欠款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故推拖不还,实属不当,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集乡关刘某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杜某某现金x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月息1.5%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洪龙

审判员徐振海

人民陪审员孙培敬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郑金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