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孟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某孤寡一人,为维持生计,于2009年在自家院子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栗1648株,2009年5月13日桐柏县X组织人员将其已成熟的罂栗全部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介xx、程x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铲除罂栗记录,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认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伟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丰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