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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08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爱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某诉称:2000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x元;借款后,被告除偿还了至2007年1月15日的利息外,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卜某某辩称:原告所述欠款情况属实,但因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延期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2007年12月26日,被告偿还了至2007年1月15日的利息,并对原借据进行了转据,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此后,被告未偿还分文借款本金及利息,所欠借款x元及利息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卜某某欠唐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自2007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卜某某自愿在2009年1月19日前付清;

二、如卜某某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卜某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卜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爱连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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