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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汇德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4-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一初字第3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祥,江苏盐城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汇德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建兴公司)为与被告东营汇德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汇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11月17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兴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祥,被告汇德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兴公司诉称,2004年7月15日,被告汇德公司将其所属的汇德公司综合楼发包给原告承建,并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资金严重不到位,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原告遂于2005年6月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经计算,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略).31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略).31元、利息(略).1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汇德公司答辩如下:一、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属实。二、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1、原告称被告工程款不到位与事实不符。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支付工程款是在基础至正副零完成时,支付完成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三楼框架完成,支付实际工程量的70%。而目前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正副零并没有完成,三楼框架也未完成,涉案工程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2、原告也没有工程是否达到合同所要求的优良工程的质的证据。3、原告没有按照施工程序和规范要求施工且擅自停工,使工程地基长期处于浸泡状态,足以影响工程基础的质量。综上,在量和质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根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5日,汇德公司与建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是:建兴公司承建汇德公司的综合楼土建、安装工程;开工日期7月16日,竣工日期2005年6月20日;工程质量优良,否则罚总价的1。5%;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基础至正副零完成,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三层框架完成支付至实际工程量的70%,主体完成支付至实际工程量的70%,装饰工程和安装工程完成付至实际工程量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按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结算值付至95%,余款待保修期满后按规定付清,每次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需按形象进度完成,并且提交形象进度预算,15日内支付完毕;最后结算按IV类丙级取费,人工费执行17元/工日。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卷为证。

同年11月15日,建兴公司向汇德公司出具《关于工程停工停建经济补偿增补协议》(下称《增补协议一》)。其内容是'我公司(建兴公司)承建的汇德公司综合楼工程于2004年7月16日开工,施工至2004年11月5日,已完成二层、乙段柱子砼浇完,现浇梁板、模极支完。中途停工因开发区管委会与业主有矛盾,工程资金不到位(己呈报告给甲方、监理方)。现根据业主、监理同施工单位协商形成决议:从2004年11月10日开始,业主承担下列费用,l.材料、机械设备租赁费(详见附件1);2.留守人员工资(28元/人/天)计40人;3。停建后回苏人员路费(100元/人)计103人(已提前回苏20人),回苏人员不回收车票;4.停建后一层的材料退场用车费125元/车(详见附件2);5.停建后生活用水、用电底数为:水(略)、电9677度;6.施工单位留守人员根据合同约定资金到位后,完成二层乙段梁板、砼浇筑及基础部分的砖基础,回填土;7。业主必须保证在2004年12月31日前资金到位;8、本协议终止日期以甲方、监理、施工方三方签字为止,以上协议一式四份,三方签字生效'。汇德公司代表高某昌与监理单位代表分别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建兴公司加盖了项目部印章。此事实,有《增补协议一》在卷为证。

同年12月24日,汇德公司、建兴公司签订《关于工程停工缓建经济补偿增补协议》(下称《增补协议二》)。内容是:'建兴公司承建的汇德公司综合楼工程于2004年7月16日开工,施工至2004年11月5日,已完成二层乙段柱子浇灌,现浇梁板、模板支完,因工程资金不到位,业主同意缓建,留部分工人待工程款到位后继续施工。(见2004年11月15日协议)。现根据业主与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形成协议:业主对工程资金多方筹集,未有到位。同意施工方撤出留守待建人员,从2004年12月21日开始,业主承担施工单位下列费用:l.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租赁费:2004年12月2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按2004年11月15日附件1执行)。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春节期间不计租赁费用)。2005年3月1日如工程款仍然不能按时到位,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继续按附件1执行,算至工程款到位,费用由业主支付;2.缓建后第二批回苏人员36人,路费按100元/人计算,不回收车票;3.留守4人看守现场材料、机械设备等保卫工作,工资按30元/天/人,时间为2004年12月21日至2004年12日31日,(春节期间2005年1月1日年2005年2月28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05年3月1日至工程款到位,费用由业主承担;4。缓建期间的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业主承担。(底数为:水表(略)、电表9677度)。本协议终止日期以工程款到位后,甲方、监理方、施工方三方签字为准,三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三方签字生效。'此事实,有《增补协议二》在卷为证。

2005年3月1日,汇德公司、建兴公司签订《关于工程停工缓建经济补偿协议》。内容是:'建兴公司承建的汇德公司综合楼工程于2004年7月16日开工,施工至2004年11月5日,已完成二层乙段柱子浇灌,现浇梁板、模板支完,业主对工程资金多方筹集未到位,业主同施工单位协商:从2004年11月10日至2004年12月31日停工、缓建,并承担施工单位经济损失(见2004年11月15日、2004年12月24日增补协议)。2005年2月24日,该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已进驻工地,同业主商谈工程资金到位,便于3月1日复工,业主资金经多方筹集仍不能到位,进一步同施工单位协商,从2005年3月1日开始,留守项目管理工员4人及材料看管人员4人,并承担留守人员工资及机械设备、材料租赁费用,生活用水、用电费用。截止时间暂定为:2005年6月30日,如工程款到位,按实际天数结算。具体费用如下:1。项目部留守人员、材料看管人员工资及机械设备、材料租赁费(见附表);2.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业主承担(底数为:水表(略),电表9677度)。本协议一式四份,业主、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生效。'此事实,有《关于工程停工缓建经济补偿协议》在卷为证。

2005年6月6日,建兴公司向汇德公司发出函件,称'由你公司(汇德公司)发包,我公司(建兴公司)承建的综合楼工程,因你公司的原因,致使该工程停工。你公司与我单位多次达成协议,但你公司又多次违约。现根据双方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及综合以前的有关情况,特此函告:l.在2005年6月30日前必须将所欠工程款一次性到位;2.按前面所达成的补偿协议,将赔偿损失款一次性到位;3.因你公司多次违约,我公司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你公司在一周内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上三条,你公司如不能履行,我公司在7月1日将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你公司承担。'此事实,有建兴公司《函告》在卷为证。

2005年8月2日,建兴公司的代表、汇德公司的代表及审计事务所二人在汇德公司经理办公室签订《会议纪要》。其内容是'与会人员就汇德公司综合楼工程因资金短缺停建,建兴公司已于2005年6月份最后通知汇德公司,因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工程停建,业主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工程结算问题双方协商意见如下:1.已完工程量按工程合同约定按实结算;2.临时设施按有关规定结算,施工简设按已完的工程量分摊结算,剩余部分由甲方承担;3.现场钢筋加工成半成品的,按规定计算有关费用,未加工的钢材全部交给甲方,由甲方支付有关费用;4.机械及二层以下脚手架按一次性进退场计取有关费用,其余周转性材料进退场(模板、支撑等)按签证计算运输费用及人工费用。'建兴公司和汇德公司的代表分别在《会议纪要》上签字认可。此事实,有《会议纪要》在卷为证。

2005年9月17日,建兴公司将《汇德公司综合楼结算资料明细》提交给汇德公司。《汇德公司综合楼结算资料明细》载明:结算书、签证、图纸会审记录、工程量计算书等共计12本,报送金额分别为:结算书(土建)(略).77元、结算书(安装)(略).24元、钢筋库存及加工(略).33元、停工缓建经济补偿费(略).45元、临时设施用房(25%)4142.53元,合计(略).315元。建设单位赵艳、施工单位陈春莉分别在《汇德公司综合楼结算资料明细》签字接收。汇德公司收到上述资料后,至今未出具最终的审核报告。此事实,有《汇德公司综合楼结算资料明细》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

本案庭审过程中,建兴公司主张于2005年11月30日把价值(略).92元的钢筋交给了汇德公司,要求一并将该款予以支付。汇德公司承认情况属实,同意一并处理。此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建兴公司与汇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

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11月15日签订的《增补协议一》、2004年12月24日签订的《增补协议二》、2005年3月1日签订的《关于工程停工缓建经济补偿协议》及2005年8月2日签订的《会议纪要》,对有关损失计算、损失承担作出安排的同时,再三确认了涉案工程中途停建的原因是业主(汇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这是双方当事人多次达成的共识,汇德公司对此是予以明确认可的。因此,汇德公司的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

2004年11月15日的《增补协议一》第6条明确约定'施工单位留守人员根据合同约定资金到位后,完成二层乙段梁板、砼浇筑及基础部分的砖基础,回填土',从该约定看,只有汇德公司将工程资金拨付到位后,建兴公司的留守人员才负责将基础部分的砖基础及回填土完工。由于汇德公司至今未将工程款拨付到位,砖基础及回填土未完工的责任应由汇德公司自行承担,汇德公司以砖基础及回填土未完工为由拒绝向建兴公司支付工程款,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原告在庭审中出具了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试验报告》,并提供了有关隐蔽工程三方签证的技术资料,根据这些证据可以认定,建兴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等签字确认,工程质量达到了合同要求。如前所述,砖基础及回填土未完工导致工程被雨水浸泡的责任应由汇德公司自行承担。因此,汇德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其请求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本院不予支持。

建兴公司2005年6月6日向汇德公司发出的函件,其性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行使的合同解除权,基于汇德公司违约的事实,由于汇德公司没有按照函件要求采取指定的提供担保等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建兴公司在2005年7月1日单方解除,本院对该合同解除的效力予以确认。

汇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建兴公司要求汇德公司支付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持。关于工程结算,汇德公司在2005年9月17日接到建兴公司递交的《汇德公司综合楼结算资料明细》后,消极处理,拖延审核,至今不出具审核报告,视为其对建兴公司递交的《汇德公司综合楼结算资料明细》无异议,建兴公司要求按《汇德公司综合楼结算资料明细》确认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数量,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由建兴公司在2005年7月1日单方解除,汇德公司应支付建兴公司工程款的95%,余款待保修期满后按规定付清。

鉴于汇德公司违约及长期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建兴公司要求其承担利息损失,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另外,建兴公司主张于2005年11月30日把价值(略).92元的钢筋交给了汇德公司,要求一并将该款予以支付。汇德公司承认情况属实,同意一并处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汇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建兴公司工程款(略).69元及利息(自2005年9月17日始至2005年11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汇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建兴公司钢筋折价款(略)。92元。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建兴公司承担2337元,汇德公司承担(略)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纪红广

代理审判员童玉海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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