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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案

时间:2006-04-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一终字第5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劲松,垦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乡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建霞,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6)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6年1月5日被上诉人刘某乙起诉离婚并要求上诉人刘某甲返还彩礼款(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离婚;

二、刘某甲婚前个人财产:中日牌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个、被子十床、褥子两床、床单十床、毛巾被两床、太空被两床、茶几两个,折价2500元,归刘某乙所有;

三、刘某甲于2006年4月21日返还刘某乙彩礼款(略)元,2006年11月30日前返还刘某乙彩礼款5500元,双方的离婚纠纷已全部解决,今后互不追究。

四、上诉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友保证刘某甲按时返还上述彩礼款,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以俭

审判员翟玉芬

审判员侯丽萍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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