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X街道办事处王某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平舆县X街道办事处王某居民委员会(简称王某居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王某居委会法人代表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某诉称,1995年至1999年间,原告给被告建办公室、拉墙头时,被告欠原告x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拖欠不予还款。为此,特依法请求被告支付某劳务费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居委会辩称,欠款属实,但现无钱偿还。
经审理查明,1995年——1999年,原告付某某的父亲付某毛为原平舆县X乡X村民委员会拉院墙,并对办公室、治安室进行维修。付某某的父亲付某毛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付某某,王某村委会同意。由于王某村民委员会未将工程款及时付某,原告经常向其追要该欠款。2005年7月17日,经双方结算后,东皇庙乡X村民委员会向付某某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经上任村支部、村委会统一,付某某1995年—1999年度给村委拉墙头、办公室以及村委治安室各项款x元,经村支部扩大会议研究把所有各种手续和条子全部收回,如再发现此类条子作废。村委给付某某的证明条子有付某某保管使用,不得转让给其他人使用,否则村委不付某,特此声明贰万叁仟元整。”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该欠款一直未偿还。
另查明,平舆县X镇行政区划进行了变动后,原平舆县X乡X村委会更名为平舆县X街道办事处王某居民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王某村委会向其出具的欠款证明一张,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付某某的父亲付某毛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付某某,原王某村委会同意,并向付某某出具了欠款证明,该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原东皇庙乡X村委会欠原告工程款x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付,有原告提供的王某村委会向其出具的欠款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认定。平舆县X乡X村委会已更名为平舆县X街道办事处王某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该债务应由更名后的王某居民委员会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舆县X街道办事处王某居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某欠原告付某某款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章留
审判员崔新民
审判员于素辉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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