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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周某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延期审理二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天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乙、张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上半年,王某印(已判处刑罚)为诈骗钱财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要求王某股,诈骗到钱财后一起分红。被告人王某甲支付给王某印5000元。

2007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印、王某峰(已判处刑罚)伙同王某现(别名王某坤,外号“三”)在平顶山市X路湛河桥处,将被害人王XX骗至平顶山师专东路,以王某儿子有血光之灾为由骗取王某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分别分得赃款x元、x元。

2007年5月8日上午,王某印、王某峰、王某丽(在逃)、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平顶山市公园北门的早市上,将被害人夏XX骗至市建西客运站,以夏的儿子有血光之灾为由骗取夏人民币x多元、美金2040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人民币1600元,美元503元。

2007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租用王XX(不构成犯罪)的富康轿车,王某印、王某峰、李某某、李XX(不构成犯罪)乘坐王XX的富康汽车在本市X路湛河桥上,将被害人杨XX骗至青少年宫附近以杨的孩子要出人命为由骗取杨现金三百多元、黄某戒指一枚。经鉴定,被骗戒指价值840元。戒指已发还被害人。

2008年9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到郏县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投案。2008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郏县X乡X村赛狗场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领条、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事实辩称是王某印借其钱,他做生意让我入股,另辩称其主动到公安机关能交待诈骗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对指控其他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第一起犯罪辩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另辩称被告人王某甲是主动向派出所供述了自己有诈骗行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分赃也比别人少,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审判环节能积极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并积极缴纳罚金,说明确有悔罪表现,请法庭给予考虑。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是初犯,愿退赃,请从轻判处。

辩护人辩称周某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请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王某印(已判处七年刑罚)为诈骗钱财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要求王某股,诈骗到钱财后一起分红。被告人王某甲支付给王某印5000元。

2007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印(已判处七年刑罚)、王某峰(已判处七年刑罚)伙同王某现(在逃)在平顶山市X路湛河桥处,将被害人王XX骗至平顶山师专东路,以王某儿子有血光之灾为由骗取王某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赃款x元,周某某分得x元。

2007年5月8日上午,王某印、王某峰、王某丽(在逃)、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平顶山市公园北门的早市上,将被害人夏XX骗至市建西客运站,以夏的儿子有血光之灾为由骗取夏人民币x多元、美金2040元。被告人王某甲分得人民币1600元,美元503元。

2007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租用王XX(不构成犯罪,未批捕)的富康轿车,王某印、王某峰、李某某、李XX(不构成犯罪)乘坐王XX的富康汽车在本市X路湛河桥上,将被害人杨XX骗至青少年宫附近以杨的孩子要出人命为由骗取杨现金300余元、黄某戒指一枚。经鉴定,被骗戒指价值840元。戒指已发还被害人。

2008年9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到郏县公安局薛店派出所投案。2008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郏县X乡X村赛狗场了解情况时网上逃犯王某甲主动问其上网情况公安干警将其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甲退赃款x元,周某某退赃款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07年上半年天刚热的时候,我在砖场干活,王某印找到我,说出去骗别人钱的事,他说他刚从看守所放出来没有钱,让我也算一股,让我先拿点本钱……他说得五千块钱,并说我不用出去,骗来钱后,也算我一份,公安局抓住也没有我啥事,我就同意了。说过后,我给了王某印五千元钱,我没有出去骗过,具体的方法我不太清楚。他们诈骗几次我不清楚,王某印给我分钱就分了两次。第一次分赃具体情况我记不清楚,大概在我给他五千块钱后十几天左右,王某印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郏县县城的一个宾馆(记不清名字了)说过去分骗的钱,我正好有事儿,我就问他弄了多少钱他说你过来就知道了,我说我有事儿过不去,分了以后你给我拿回来就是了。大概在那天下午四点多,王某印去找我,给我说:除了你给的五千元本钱,每人分了壹万叁仟陸百元,共给我壹万捌仟陸百元。我接过钱后说你兑住钱了,奖励你二百块钱,他走了。别的我也没有问,只知道有王某印和王某峰、"三儿",还有一个女的,其他不清楚。

第二次是大概又过了六、七天的样子,快到中午时,王某印给我打电话,说又骗住钱了,让我到县城一个小宾馆,我到下午三点多过去了,去后看见王某印、王某峰、王某利,还有一个小妮和王某印一块儿的。王某印说这次弄了有一万两千元人民币,还有二千多美元,要留下一点钱作本钱,总共平均分了四份,我分了一千六百元人民币,几百美金,具体多少我忘了,后来剩了三美元零钱王某印也扔给了我,好像王某印还给和他一块儿的小妮(我不知道叫啥)分了几百元钱。分过钱后,我没有停就走了。在哪骗的我不清楚。我总共参与分了两次,分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元,美金五百零三元。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我来派出所投案的,2007年农历3月16日,我和王某印、还有两个男的,在平顶山河边诈骗了8万余元,我分了1万多元。

我开始也不会,都是王某印教怎么说,怎么分工,骗的人也说要找年龄大点的女的,并指挥我们每个人什么时间出场,说什么话……这时,装老中医孙子的王某印对那个老太太说,你既然来了,我爷也给你看了,说了你也不信,老太太听后越发相信就追问到底有什么事,王某印就说,你的儿子这三天以内有血光之灾,你要信的话也和那个小伙子一样把钱拿来开一下光,并说让这位大姐陪你一起去拿钱吧,老太太一般都比较相信,我就陪她去取钱,取回来后,王某印就说让老太太去药店买一元钱的朱砂开光用,老太太就把钱物等留下,去买朱砂了,我们就拿着她的钱物跑掉了,我们分了五份儿,一人一万六千元。我就参与骗这一次,没有干过其他违法的事。

我不认识我们诈骗的"头",帅印说分钱时要给另外一个人一份,那个人也没有去,钱是王某印给那个人送去的。后来你们给我看照片,我认出其中一个人我认识,是我们东边那个村的。

3、被害人王XX陈述:2007年5月2日早上不到八点时,我在湛河南岸河提上锻炼身体,见到一个男子,这男子问我说:"我父亲病的很厉害偏瘫,我听说这片有个医生,治这病治的很好,你知道在那吗"我说"不知道"这时过来一个女的,那个男的又问这个女的说:"大姐,你帮个忙吧。"又把刚才给我讲的话又给她讲了一遍,这个女的讲她知道,但不想去,并讲:她妹妹在医院哩,她得赶紧过去到医院。这个男的又讲:"大姐,帮帮忙吧。"这个女的又说:"那个大夫就在师专边上住,那个大夫是受过文化大革命打击的,不见年轻人。"那个男的就让我和他一起去……我们走到曙光街西时,从曙光街最西口的一个家属院里出来一个男的,这个女的就喊住他了。那个男的对这个女的说:"你咋又来了"这个女的说:"我有个亲戚有点事,请你帮帮忙。"这个男的说:"咋给你说哩,不让你管闲事,你咋还管"……这个孩又对我说:"俺爷让我给你捎句话,你儿子近期有血光之灾,你要是信就信,不信就算了,如果信赶紧回家把钱取出来,拿着金银首饰,来让我爷给你开个光,就没事了。"然后我就回家取钱了,我分别在工行取了四万多,农行取点,建行取了叁万多点,我取钱时是刚开始那个女的跟我一起的,我取完钱大概时间是9点半左右,我就赶到曙光街西头口,把钱交给那个孩,那个孩问我买朱砂没有,我说:"没有"这个孩递给我一块钱(钱是折成三角形的)说:"赶快去买点朱砂"我就到化肥厂西门的药店买点朱砂,回到曙光街西口时,没有见人,我这时感觉上当了,就打了"110"报警了。

4、被害人夏XX陈述:我来报案。2007年5月8日早上7点左右,在公园北门转,这时一个年轻孩冲着我叫姨,说他叫"伟",问我知不知道有一个老中医。这时过来一个妇女有30多岁,领了一个十来岁的小妮,"伟"就问她知不知道附近有一个老中医。我说没听说,这个妇女说她知道那个老中医能看很多病,说领他去找。我也想去认认地方,回头找那老中医看病……那个孩对我说"姨,你儿子三天内有血光之灾……要破的话今天把你的钱和金银手饰都拿来,让我爷给开一下光……。"我就和那个女的一块打的到我家拿存折……共取了一万四千多人民币、两千四十多美元给了那男子。他接过钱后给我一元钱让我买点朱砂回来开光。我买过朱砂感觉上当,他们已不见了,我就报案了。

5、被害人杨XX陈述:2007年5月12日早上7点钟,我去湛南路早市买菜,走到中兴路X路西的时候,迎面走来一个20多岁年轻孩对我说:"姨,你不认识我了我跟你孩是同学。"我说:"我不认识你呀。"他说:"你是老了记不清了"我说:"我的记性不好"那个孩说:"我来找个老大夫,听说那个老大夫能治俺爹的偏瘫,找不到地方,你知不知道在哪里"我说:"我不知道"这时过来一个20多岁的女的,这个男的就问那个女的"大姐,你知不知道这里有个老大夫治偏瘫治的很好"那个女的说:"你算问住人了,我知道有个老大夫八、九十岁了,人家都称他为仙人,看病看的可好了,人家还不让对外说……这时那男的对女的说:"那咱走吧,咱去找那老先生吧"我说:"那你俩去吧,我去买菜了,这时那女的说姨你不能走,那老先生不给年轻人接头,你得跟他一块,这时这女的就扶住我领着我到了青少年宫西边有几栋家属楼前……这时我要走,这老医生的孙子对我说姨看着你有福呀,我说我没福,他接着说看着你有福实际你没福,这几天你的孩子有一个要出人命,你想不想把这事儿破了,我说我当然想了,这男的又说你要想了也答应我这三件事,把你家的钱、金银手饰都取出来,我说我就300多块钱现金,存折还有x元钱的死期,还有一个黄某戒指,他俩又说你家里的钱都得拿出来,不拿完不吉利,开完光后就给你了,这时这女的就领住我往我家去了,到我家后,我把我的戒指拿住……我和这女的一起打的又到青少年宫河堤上见到那医生的孙子,我说我要跟他一块去开光,那男的给我一块钱,让我去买朱砂,这女的就领着我到哮喘病医院我刚进里面问医生有没有朱砂,一转头,那女的就不见了。我的身份证还有三张存折、368块钱现金,还有一个黄某戒指4克多,都给那个医生的孙子了。

6、王某印证实:2007年5月2日上午,我和王某峰、王某现、景瑞我们四人乘坐桑塔纳2000从郏县我们住的"颐和"宾馆出发直接到光明路湛河桥,还是王某峰先上去"贴点"(寻找目标),王某现当"呛家"(当老中医的孙子),景瑞当"裹家"(充当看过病的人"贵人")……我们采用我们事先准备好的贴点上去找老太太主动说话,说父亲有病,问老太太附近有没有治偏瘫的老中医,在说话中"裹家"靠过来……我们把这个老太太偏到李某附近曙光街X路北,他们到小区门口"呛家"从里边出来……接着"呛家"对老太太说你家三天内有血光之灾,轻则伤筋动骨重则人命关天,老太太问能有法破吗,"呛家"说既然看出来就能破,你要想破和刚才那个男的一样,三个要求必须做到,你家有存款就取出来有手饰就拿过来,开个光有灵气,你再拿回去就没事了……景瑞跟着老太太去三个银行共取了八万块钱,老太太去买朱砂,我们上车跑了。我们得逞后直接回郏县和颐宾馆和王某甲五个人每人分了1万6千元钱。

2007年5月8日上午还是乘坐那个桑塔纳车,我和王某峰、王某丽、李某芳四人一块坐车到市X路湛河桥南正东王某峰当贴点、王某丽和李某芳一块当裹家,我当呛家,地点在建西车站对面家属院用同样方法骗一老太太现金一万二千多元,美元二千零四十七元,回郏县后按我、王某峰、王某丽、王某甲我们四人分别分了6500元,王某甲给了李某芳600元钱让李某衣服穿;骗完美元的这次后这几天有事一直没出来。

2007年5月12日上午,我和王某峰、李某芳、李XX(女,28岁左右,住郏县县城)乘坐富康司机王XX的车来市区我当贴点、李XX当裹家、王某峰当呛家,在中兴路新汽车站帖上点后到湛北路青少年宫南洗车的路边骗了360元钱和一个黄某戒指(三至四克),我们坐车回郏县X路被抓获。

7、王某峰证实:大概在八天前,有我、王某印、帅印他三叔小名叫"三儿"不知道大名,有30岁左右,还有一女的叫"景瑞",这次是在光明路湛河桥南头人行道上贴的点,那个老太太有60岁左右。这次是我贴的点,景瑞是裹家,"三"是呛家将这个老太太骗到师专东路一个家属院门口,景瑞和老太太一块去取钱,我们几个人坐在车上在后边跟着,在彩虹桥南边家属院附近一银行和光明路上两家银行取了钱,我记不清是啥银行了,取过钱后到师专东路家属院门口交给了"三",接过钱后我们就回郏县了,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还有金手饰,回去后我分了x元,这次来时我们坐的车是豫D××399。

大概在三天前,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有我、王某丽、王某印、还有帅印的对象李某某,这次是在公园北门的早市上帖的点,具体分工是我贴点,王某丽、李某某是裹家,王某印是呛家,把一个老婆骗到建设路西段西客站路南,骗了老太太一万四千多元人民币,还有两千一百四十元美金,这次我分了2400元人民币、520元美金,给李某某分了600元钱……这次我自称叫小伟,王某丽叫小红,帅印叫小张,李某丽不知叫啥,我们每次出去都这么称呼,一般不变怕变了记不住。

今天(5月12日)有我、帅印、小沛、李某某。这次是在中兴路桥上贴的点、帅印是贴点的,我是呛家,小沛和李某某是裹家,将那个老太太骗至青少年宫附近,具体地点我不熟,老婆去取钱时说密码忘了,只拿来了三百六十八元钱,还有一个金戒指,成功后我们就走了,走到平郏路口就被抓了……5月7日那天我们是住在郏县颐和宾馆,我们说一般出来干活女的难找,王某印想让他的女朋友李某某跟着学,就让我写了骗人的底稿给李某某让她背去跟着我们学。第二天我们来时又联系了王某丽让李某丽跟着学几次以后好上场干……这次得手后,我们几个和进行各分了2400元人民币、520元美金,亚利分六百元人民币。

8、证人王XX陈述:5月12日早上6点多钟,王某峰给我打电话说今天去平顶山我在颐和宾馆等你,我开车到宾馆接住王某峰、王某印和一个女孩,又到郏县东坡澡堂接住了另外一个女的,我们五个就开车直接到平顶山市区,路上王某印给我车上加了一百元的油。到市区后王某峰让我把车停在长安宾馆停车场内,他们四个全部下车了,我在车边等他们的电话,大概8点左右,王某峰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中兴路湛河桥北头让我过去接他,我开车接住王某峰和那个小妮又到公园北街一个学校门口,王某峰下车了,过了有会儿,我看到王某印、那个年龄大点的女子和一个老太太从东边走过来了,这时王某峰迎面上去和他们说话,他们站在路边说了一会儿话,王某印和那个女的领着老太太向南边湛河方向走去,王某峰跟着他们也走向湛河,我和那个小妮一直在车上,过了大概十几分钟,王某印回车上,我站在车外,王某印和那个小妮在车上说话,王某印上车后有十分钟,我看到那个女的领着老太太走了,王某峰也回到车边对我说去文化宫,我们四个开车跟着那个女的和老太太……王某峰给那个女的打手机,王某峰又让我开回公园北街了,王某峰下车了,这时那个女的和老太太打的也过来了,我看到老太太把一个黑塑料袋递给了王某峰,那个女的又领着老太太向东走了,王某峰上车,我开车到公园北街后停下,等着那个女的,不一会儿,那个女的也上车了,上车后,那个女的说那个老太太进医院了……我听他们几个说今天他们骗了三百五十元钱和一个金戒指,有一个两万元的存折,老太太忘了密码,没有取出来。今天和王某印一起的小妮是王某印的朋友。

9、证人李XX证言:5月12日早上,我和帅印、旭峰、亚利还有一个司机在市X路湛河桥南早市上骗了一个老婆,当时帅印在桥南贴上去的,我在桥顶上裹上去的,旭峰在桥北头桥下湛北路西一点是呛家充当老中医他孙子,后来我跟着那个老婆到曙光街X路交叉口往西一点路北一家属院那个老婆的家里,她拿了三百多块钱的现金和一个金戒指……还有一个两万多的存折,到银行取钱时那个老婆忘记存折密码了没取出来钱,所以今天早上就骗了三百多块钱和一个金戒指……。

10、证人李某某证实:2007年5月7日晚,我和男朋友王某印住在郏县一宾馆。5月8日早上6、7点时,旭峰、艳丽、帅印、豪、我和一个司机六个人,驾车到光明路湛河桥旁的一个早市上。我和艳丽、旭峰都下车在早市上转,不一会儿见旭峰和一个老太太聊天,当我和艳丽靠近他们时,旭峰假装不认识我俩问大姐你认识不认识一个老中医,艳丽说我认识一个老中医……于是旭峰叫上那个老太太,让我俩带路,一起坐出租车到西客站找老中医……我们到建设路西客站对面刚好碰见帅印,艳丽说这是那个老中医的孙子……让老中医帮他爸看病,帅印说旭峰"你爸以前是干部,坏过良心,把你家的钱都拿过来,开开光就可以了。"说完旭峰假装回家取钱就走了。这时那个老太太也让帅印帮她看病,王某印说:"你家有灾,把你家的钱都带来开开光就好了。"那个老太太就回家带着钱交给帅印。具体骗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们五个人拿到钱就回郏县了,下午旭峰给我分了陆佰块钱。我是第一次参加,还不太懂,帅印只是让我跟着艳丽,不让乱说话。

另有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辩认笔录、平新公刑立字[2007]第X号价格评估结论书、扣车、扣款清单、夏x年4月22日收李某某退款600元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他人诈骗活动,诈骗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在公诉词中对周某某有投案情节属自首,予以认可。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犯罪事实辩称是王某印借其钱做生意,及辩护人辩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的意见与庭审查证事实不符,其意见不予采纳。王某甲及辩护人辩称王某甲能主动到公安机关交待诈骗行为系自首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王某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在审判环节能积极退出所得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说明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请法庭给予考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是初犯及辩护人辩称周某某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案中未直接参与作案,起辅助作用,且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尚国云

审判员姬富有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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