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又名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5日、19日、26日、6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三”(在逃),由“三”用事先准备好的盗窃工具实施盗窃,被告人谢某某为其望风,先后在本市X街建井一处家属院、乐福小区盗窃静力牌x-B型黑色助力车一辆、雅迪牌x-H蓝色助力车一辆、欧派x白色电动车一辆、保时捷x红色助力车一辆,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7910元。被告人谢某某于2009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身份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赃车照片、抓获经过、购买发票、收据、证明、平新价认鉴(2009)X号价格鉴定书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辩称,对在建井一处盗窃的两辆电动车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在乐福小区盗窃的二辆助力电动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日、19日、26日、6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三”(在逃),由“三”用事先准备好的盗窃工具实施盗窃,被告人谢某某为其望风,先后在本市X街建井一处家属院、乐福小区盗窃静力牌x-B型黑色助力车一辆、雅迪牌x-H蓝色助力车一辆、欧派x白色电动车一辆、保时捷x红色助力车一辆,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7910元。被告人谢某某于2009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大概有十几天了,我和叫“三”的人,到平煤二矿南门往东的社区(培新街建井一处家属院),“三”拿的自制的开锁工具,在一栋家属楼前盗窃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是有蓝色有白色的颜色,摩托车是用自制的开锁工具捅开的,我们一起骑车跑了。我们是有时候我给“三”打电话,有时“三”给我打电话,联系一起偷车,一起偷车时“三”动手捅车,我负责给他放风,车销出后,我分40%的款,“三”份60%的赃款。“三”的年纪有二十多岁,个头x左右,体型很瘦,身上没有明显标志,说话本地口音,是新华区薛庄的人。
我和“三”总共预谋盗窃过十二三次,都是市区家属院盗窃,但是总共盗窃成功五次,其他都没有选择好合适的目标。我和“三”在平煤二矿南门往东走的社区,十多天前连续盗的一辆黑色摩托车助力车和一辆蓝白相间的摩托助力车,黑色摩托车“三”卖掉后给了100块钱,蓝白相间摩托车没卖掉,我骑着。
大概是七八天前“三”骑着一辆蓝色助力摩托车带着我来到乐福小区院内,具体时间是中午12点多,看见中间家属院楼下停放一辆红色保仕杰牌助力车,我望风,“三”过去盗窃,成功后,把车停放在第二人民医院停车的地方,由“三”将助力车卖掉,说卖了1000块钱,给了我400元。
今年5月20几号中午12点左右,“三”给我打电话,他骑着蓝色电动车带着我还是来到乐福小区,经过踩点,瞄上一辆白色电动车,我望风,“三”用特制的工具将电动车撬开,然后将车停在第二人民医院停车的地方,销赃后得了800元,给了我300元。
2、被害人郭XX陈述:2009年5月19日12时30分左右将亚地牌蓝色助力车放在家门口,下午14时50份左右,发现被盗。今天中午(2009年6月11日)大概14:00许,我步行走到沿河路X路交叉口的时候,看到一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有个人骑上去坐,因为以前我看被盗车的录像,对盗窃我摩托车的人印象非常深,就报警了。在派出所通过监控录像,仔细对比,这个人和监控录像的人是一个人,就是这个人和另外一个人合伙盗走了我的助力摩托车。我的助力摩托车是2006年买的,现价2600余元。
3、被害人韩XX陈述:今天下午3点左右,我家院里看车子的给我打电话说偷车子的人被抓住了,我就赶到派出所,一眼就认出偷我车的男子,我的摩托车是一辆黑色劲力助力车,今年5月15日下午在我们家属院我家楼下(培新街X号院X号楼)被盗,那天下着雨,我买时2350元,就骑了20天左右。我们楼装有监控,监控录像清楚的看出偷我摩托车是两名男子,然后其中一名年轻的把我的摩托车偷走了,今天抓住的是这名男子的同伙。
4、被害人孙XX陈述:今天上午11点多把电动自行车放在乐福小区四区X号楼X单元门口,到13时许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电动车是欧派白色的,买时2300元,现价1600余元。
5、被害人陈XX陈述:2009年6月2日中午12点左右,我把助力车放在乐福小区X号楼下,下午3点多发现被盗。我的助力车是保仕杰牌的红色燃油助力车,购买时3000多元。
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赃车照片:从谢某某处扣押亚地牌助力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7、抓获经过:2009年6月11日16时许,郭XX在西沿河路X路交叉口,发现自己2009年5月19日在培新街建井一处家属院X号楼被盗的助力车,于是报警,民警将嫌疑人谢某某在西沿河路X路口抓获。
8、购买发票、收据一张、证明一张:韩x年4月13日购买x-B摩托车一辆价格为2350元,郭x年8月22日购买x-H摩托车一辆价值3076元,保仕杰专卖店证明保仕杰燃油助力车在2008年5月份的价格为2900元,型号为x。孙XX08年1月23日购买欧派远航款(白色)2300元整。
9、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平新价认鉴(2009)X号价格鉴定书:
①被盗静力x-B两轮助力摩托车一辆,未见实物,九成新,鉴定价2115元。
②雅迪x-H两轮助力摩托车一辆,五成新,鉴定价1750元。
③欧派x两轮电动车一辆,七成新,鉴定价1645元。
④保时捷x两轮摩托车一辆,八成新,鉴定价2400元。
结论:该标的物在鉴定基准日时的鉴定价格为7910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辩称的在乐福小区盗窃两辆电动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解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某结伙他人在短期内连续盗窃,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谢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来群岭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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